《開江縣寶石橋水庫水源保護管理辦法》是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9月1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開江縣寶石橋水庫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寶石橋水庫是全縣工農業生產主要水源,並承擔著城區及周邊20餘萬居民生活用水。為保護和改善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防治水污染,保障民眾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寶石橋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縣環境保護局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有關部門、所涉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水庫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各單位應當重視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對飲用水水源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
第五條 根據水源地水文、水質狀況,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0〕26號)、《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等法規要求劃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為:寶石橋水庫全部水域面積,正常蓄水線以上200米內的陸域;梅家河、沙壩河、孫二溝河等主要河流入口上溯5000米的水域,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內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為:縣道030以南,一級保護區以外的環湖區域。
准保護區為:縣道030以北,一級保護區以外的水源區。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六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總體目標是: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飲用水清潔、衛生、安全。
第七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第八條 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有毒廢液;
(三)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四)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放射性固體廢物;
(五)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醫療垃圾等其他廢棄物;
(六)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禁止船舶向水體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八)禁止設定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
(九)禁止通行裝載劇毒化學品或者危險廢物的船舶、車輛。裝載其他危險品的船舶、車輛確需駛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應當在駛入該區域的二十四小時前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配備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滲漏的設施設備,指定專人保障危險品運輸安全;
(十)禁止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礦產勘查、開採等活動;
(十一)禁止非更新性、非撫育性砍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和其他植被。
第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禁止從事經營性取土和非法採石(砂)等活動;
(三)禁止圍水造田;
(四)限制使用農藥和化肥;
(五)禁止修建墓地;
(六)禁止丟棄及掩埋動物屍體;
(七)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施肥養魚等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八)道路、橋樑、碼頭及其他可能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設施或者裝置,應當設定獨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及隔離設施。
第十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使用農藥和化肥;
(三)禁止設定畜禽養殖場;
(四)禁止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停靠、裝卸;
(五)禁止在水體清洗機動車輛;
(六)禁止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七)禁止從事偷、毒、電魚等人為破壞水質行為;
第十一條 對現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設施和生產活動,由縣環境保護局或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縣級有關部門配合,開展聯合整治,根據實際情況限期拆除或停用。
第十二條 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一切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評批准,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相關部門不得批准設立新的項目。
第十三條 個人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由縣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新建、擴建項目應按生活飲用水水源管理要求嚴格控制。在開工建設供水設施後,必須停止違反生活飲用水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動,拆除有關設施。
第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積極籌措資金,根據當地實際負責組織建設本轄區內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監督指導本轄區內的自來水廠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制度,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長效管理機制。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土地、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本辦法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政府成立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環湖指揮部,環湖指揮部統一協調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由寶石橋水庫管理處、縣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制訂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在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時,應當及時發出公告,保障應急供水,責令造成污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停止生產、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緊急措施。縣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監督管理工作。
(一)縣環保局:對全縣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縣水務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會同縣水務局、縣公安局、寶石橋水庫管理處以及環庫區各鄉鎮做好一級保護區禁游、禁釣工作;負責飲用水源水質監測工作,制訂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牽頭查處污染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和事故;牽頭查處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設定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協調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二)縣住建局: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與保護及其他飲用水水源地的規劃管理;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督促建築工地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三)縣衛計局:負責飲用水源衛生質量的監督、監測工作;配合縣級有關部門處理飲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發生和蔓延。
(四)縣水務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資源;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和協助寶石橋水庫管理處制定庫區清淤騰庫工作方案;將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相結合。
(五)寶石橋水庫管理處:負責湖內水體保護,湖面、湖岸垃圾清理日常工作,以及水質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各職能部門處理寶石橋、明月水庫水域內涉水案件;協助縣環境保護局做好水質監測工作;實施庫區清淤騰庫工作;協助縣環保局做好庫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游和禁釣工作。
(六)縣發改局:把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搞好飲用水源保護與經濟建設、城鎮建設的協調平衡工作;投資項目審批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
(七)縣經信局:指導從產業結構調整上解決飲用水源安全隱患;指導和規範工業企業環境行為,依法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能力和設備,推行清潔生產;配合有關部門解決企業排污與飲用水源保護問題。
(八)縣安監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處置的安全監管;協調配合處理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確保飲用水源安全。
(九)縣林業局:負責飲用水水源涵養林等植被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配合縣級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域範圍內退耕還林工作。
(十)縣農業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域種植業的監督管理,防止農藥、化肥、農膜等污染飲用水水源。
(十一)縣畜牧局:負責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做好畜禽養殖場的污染治理指導,配合縣環保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搬遷、關閉工作;負責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生豬定點屠宰點的行業管理工作,牽頭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的行業規劃及遷建工作。
(十二)縣國土資源局: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和易地發展用地;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規劃用地和項目建設;牽頭查處飲用水源保護准保護區內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礦產勘查、開採等活動;牽頭查處飲用水源保護一、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經營性取土和採石,圍水造田等活動。
(十三)縣財政局: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安排相應的水資源保護經費,並加強對水資源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十四)縣旅遊局:負責對旅遊景區飲用水源污染的監督管理;旅遊項目開發要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
(十五)縣市場監管局: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新建企業必須進行並聯審批,未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對已發營業執照,但不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定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做好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無營業執照酒廠的監督和取締工作。
(十六)縣公安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處置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庫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游和禁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
(十七)縣明月電力公司: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查處工作,對不符合飲用水源保護規定的需關閉的企業根據相關行政部門的要求停止供電。
(十八)環庫區各鄉鎮應配合縣級相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查處工作;配合做好庫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游和禁釣工作。
(十九)其他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四川省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要求做好相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凡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縣級各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劃定或者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
(二)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不採取措施及時處理的;
(三)對飲用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脅等緊急情況,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造成供水短缺的;
(四)對發生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未及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應急措施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法行為造成水污染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未依法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農村集中取水點及其他集中取水點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廢止。原《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開江縣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開江府辦發〔2013〕95號)檔案同時廢止。
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對本辦法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