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江縣格線化環境監管實施方案

前言,總體要求,格線體系,職責分工,實施步驟,

前言

開江縣格線化環境監管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關於強化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15〕47號)精神,強化屬地監管職責,提高環境執法效能,創新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大力推進生態開江建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格線化環境監管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川辦函〔2015〕178號)要求,結合開江工作實際,制定開江縣格線化環境監管實施方案。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整合管理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環境安全"為目標,推動環境監管形成"政府統一組織、環保部門統一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環境監管格局,實現環境監管工作的規範化、精細化、長效化,從源頭減少環境隱患,促進區域環境安全,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為全力打造靚麗、繁華、宜居、和諧開江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以縣、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為責任主體,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職能,健全三級格線管理的環境監管體系。
(三)工作目標
在全縣20個鄉鎮、1個園區、194個行政村,21個社區居委會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通過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推動環境監管關口前移,觸角向下延伸,實現對各自環境監管區域和內容的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管理,做到環境監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留隱患,達到確保區域環境安全的目的。

格線體系


(一)格線劃分
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建立轄區縣、鄉鎮、村(社區)三級環境監管格線。
1. 一級格線。以縣行政區域建立一級格線,責任主體為縣人民政府,具有環境監管職能的相關部門,按所明確的職能承擔格線內的環境監管任務。
2. 二級格線。以鄉鎮(園區)行政區域建立二級格線,責任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具有環境監管職能的相關部門,按所明確的職能承擔格線內的環境監管任務。
3. 三級格線。以村(社區)行政區域為單元,建立三級格線,責任主體為村委會(居委會),村委會(居委會)班子成員分片負責格線內環境監管任務。
(二)格線內容
1. 實行"五定"。即: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做到格線邊界清晰、責任主體明確、目標任務具體,並進行公開公示。
2. 建立責任制。各級格線(縣與鄉、鄉與村)之間要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工作任務和獎懲措施。橫向之間(部門)要加強協調,建立聯動機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3. 構建環境監管信息系統。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逐級聯網,逐步納入全省級組織建立的格線化環境監管系統。
(三)格線職責
1. 一級格線。主要負責指導二、三級格線的建立和運行,監督二、三級格線責任主體的履職情況,並進行考核;及時查處發現和受理環境違法問題;按要求公開轄區內污染源相關信息;填報"格線化"環境監管數據平台相關信息。
2. 二級格線。各鄉鎮(園區管委會)負責指導三級格線的建立和運行;對發現和受理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時上報並協助調查處理。按要求填報格線化環境監管數據平台相關信息。
3. 三級格線。主要負責對轄區內排污企業、生態環境、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進行定期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上報環境違法行為,填報格線化環境監管數據平台相關信息,暫時不能建立資料庫的設立台帳。
(四)格線監督
1.人大政協監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監督、政協民主監督的職能,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作用,定期對環保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2.紀檢監察監督。發揮紀檢監察部門行政監督作用,保障三級格線體系正常運行,對失職瀆職的、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環境監管責任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3.社會輿論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廣大人民民眾的作用,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揭露和批評環境違法行為,促進增強公眾環境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4.環保監督員監督。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各級格線化環保工作落實情況。
(五)格線運行
1. 巡查。格線責任人員和環保監督員要對轄區內排污企業、生態環境、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定期進行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並向上級格線進行報告,協助調查和解決環境違法行為。
2. 查處。二級格線責任主體或相關部門接到巡查和監督人員的報告後,及時上報一級格線並進行調查,對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的,要按照要求進行處理。對不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的,及時進行移交移送,並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完成查處工作,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移交(移送)單位。對需多個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由一級格線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聯合執法。
3. 反饋。對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結果要及時答覆相關人員,按要求進行公開,同時將查處結果告知下級格線責任主體。
4. 監督。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輿論和社會等監督體系,對環境監管工作情況進行及時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對失職瀆職的、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環境監管責任的相關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5. 評價。各級格線每季度對本級格線運行情況進行自評,一、二級格線對下級格線進行評價,研究改進措施,評價結果逐級上報。

職責分工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環境監察職責,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級政府職責
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建立和運行;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工作職責;對嚴重違法排污的企業實施停、限產決定,並責成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落實到位。
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運行,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對轄區內排污企業、生態環境、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監管工作,監督轄區內企業對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整治修復。
行政村(社區):宣傳環保法律、法規,維護民眾合法環境權益;聘請環保信息員,對格線內污染源進行定期巡查,發現違法排污問題及時制止、上報;負責調節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減少環境信訪數量;負責轄區內秸稈禁燒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發現轄區內發生污染及出現新的污染源,特別是新建生產性企業、養殖場要及時報告上級政府和環保部門;及時向政府和環保部門反映民眾對環境質量的需求,以及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環保部門職責
縣環保局:落實全縣環境監管職責,承擔全縣日常環保監管任務,依法查縣內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及時處理環境信訪投訴、環境污染糾紛案件及上級督辦事項;指導鄉鎮落實屬地環境監管職責,協調轄區內各級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協調相關部門對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聯合監管;明確本級監管企業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建立污染源現場執法責任制,落實重點污染源現場執法操作規範。
鄉鎮環保機構或專兼職人員:貫徹落實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改進轄區環境質量;接受上級環保部門的業務指導,配合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糾紛和各類環境污染問題,制定轄區內環境監管計畫,全面排查和參與環境信訪事項,協助政府開展環境污染隱患排查工作,對企業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現場檢查,嚴防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建立健全環境監察檔案,對所有污染源和處理的環境問題檔案組卷歸檔;定期向上級政府和環保機構報告轄區內環境和監管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三)縣級相關部門職責
發改部門: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在審批和核准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意見的,依法不予審批或核准。屬於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後應告知項目業主向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
經信部門:對審批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和核准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的,不予辦理審批或核准;屬於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後應告知項目業主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推動企業達標排放;組織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和污染治理;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提請政府關閉、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藝、裝備和產品;協助環保部門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負責制定並監督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措施。
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四種社會生活類噪音監督管理:一是在城市城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二是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在城市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過大音量的;三是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產生過大噪音的;四是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在限制作業時間製造噪音過大的;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做好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信訪事件的維穩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環境污染事故、環境違法行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監察部門:負責對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監察,依法依規查處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會同環保部門對上級和本級政府部署的重大環保工作進行督查。
人事(編制)部門:完善環境保護機構建設,充實環境監察執法人員,擬定設立鄉鎮、園區級環保機構人員、編制等意見。
國土資源部門:在礦產資源開採審批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負責組織劃定禁止採礦區;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實施監督管理;落實礦山地質保障金制度,負責將查處的無證非法開採礦山及達不到最小開採規模的礦山提請縣人民政府組織關閉;嚴把建設項目征、用地審批關,凡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征、用地手續;對向違法企業提供土地的單位,要向有關部門移交移送,依法嚴懲。
財政部門:將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相關部門和鄉鎮的綜合預算,並逐年加大資金投入,保障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正常運行,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和水平。
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本級交通專項規劃、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負責對城區及城郊結合部汽車修配噪聲、噴(烤)漆污染、交通站點經營噪聲污染的監管;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防治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加強公路等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防止廢水、廢氣和噪聲污染;加強道路運輸管理,杜絕揚塵污染。
水務部門:加強對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涵養水源,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節約用水,防治水土流失;牽頭負責全縣城區河面漂浮物的清理打撈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水資源調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水利工程內的排污口設定,參與流域水資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規劃工作;負責劃定禁采砂區,查處河道違法采砂行為;加強對河道排污口的監督管理,不得在一、二級保護區內審批任何形式的排污口,對原有的排污口必須取締或關閉;負責督促供水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依法採取限水、停水、斷水等措施。
農業部門:依法加強農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廣使用綠色環保長效緩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選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有效減少對環境的污染;負責發展和推廣秸稈利用技術,促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
林業部門:負責對所主管的林業保護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查處保護區內的違法開發和建設活動等。
市場監管管理部門:全面清理違法存在的有工商營業手續的企業,並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在受理申請登記、變更工商執照時,對未依法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意見的,不予受理。在《營業執照》年檢工作中,嚴格審查企業的經營範圍,對擅自增加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項目的,要求其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予受理。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被政府部門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違法主體,依法註銷登記手續,對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無證經營的違法排污企業,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協助做好城區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和餐廚廢棄物(垃圾)處置工作,對拒不治理油煙污染,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垃圾)的餐飲單位,協助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安監部門:在審批新建具有環境安全隱患的項目時,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意見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防範安全生產事故次生環境突發事件;對違法生產的企業,向相關部門移交移送,建立並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住建部門:在規劃編制評審及審批工作中,把環境保護列為城鄉規劃的重要內容;協助把好新建項目環保審批和驗收關,對建設項目環評檔案未經批准、環保設施未驗收合格的,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負責做好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和建築施工揚塵污染等的具體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環保措施;會同環保部門劃定城區內各等級環境噪聲適用範圍。
城管部門:負責控制城區露天燒烤、餐飲油煙、祭祀燒紙和煙燻醃臘製品污染,負責查處在公共場所散燒原煤、焚燒產生煙塵污染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以及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等物料的行為,負責城市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和髒車入城整治;負責對經營性娛樂場所以及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噪聲的監管。
衛計部門:負責對全縣醫療衛生單位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全縣所有醫療廢物必須全部交由有資質單位集中處置,並嚴格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負責對醫療衛生單位醫療廢水處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醫療衛生機構的核與輻射環境管理。
畜牧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縣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並根據環境容量科學、合理規劃養殖場,控制畜禽養殖總量,發展種養結合、生態循環的適度規模養殖;指導養殖業主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及綜合利用;未經環評,畜牧部門不得對新擴建養殖場備案,未經環評"三同時"驗收,不得允許投入生產;協助環保部門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負責制定並監督落實畜禽養殖業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措施。
交警部門:負責機動車尾氣污染治理,落實"黃標車"淘汰機制;負責對城市城區範圍內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產生的噪聲污染的監管。
金融部門:依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環保部門通報情況,嚴格貸款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予辦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時,應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對被環保及有關部門處罰的企業,一律不得發放貸款。
供電部門:全面清理違法建設、違法生產企業的供電情況,禁止對違法企業違規供電,對取締和關停的企業採取有效措施,使其喪失生產能力;負責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負責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採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對違規向違法企業供電的人員,要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責任;負責督促輸變電企業落實輸變電工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它相關部門: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結合實際,按照本部門職責,認真落實環境監管責任。

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6月20日前)
各鄉鎮(園區管委會)、縣級相關部門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深入研究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工作,做好動員部署,落實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並於將聯繫部門、聯繫人員信息及部署情況報縣環保局。
(二)體系建立階段(2016年6月30日前)
各鄉鎮、園區管委會要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實施方案,建立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將監管格線化劃分方案報縣環保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將工作開展情況報送縣環保局,縣環保局匯總後上報縣人民政府。
(三)全面實施階段(2016年7月1日)
全縣格線化環保監管體系正式運行。各鄉鎮、園區管委會要嚴格按照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務,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確保轄區環境安全,並於每年12月5日前向縣環保局報送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總結,縣環保局匯總上報後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縣人民政府成立縣環境保護格線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環保、發改、經信、公安、監察、人社、國土、財政、交通、水務、農業、林業、畜牧、市場監督、安監、住建、衛計、城管、交警、供電、金融等部門和各鄉鎮(園區管委會)一把手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具體負責全縣環境保護格線化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增強責任意識、大局意識,認真履行好職責,做好格線區域內環保工作。
(二)強化督查督辦。
縣環境保護格線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對格線內環保職責履行情況和格線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做到重要事項全程督辦、緊急事項迅速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促進格線化管理工作穩步推進,有序落實。
(三)完善工作機制。
1.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環境保護年度計畫、責任目標;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遇到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督促、檢查、考核各成員單位履行環保工作情況;研究協調解決跨部門、跨行業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等。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調整召開時間,由縣人民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縣長召集。
2.建立聯合執法制度。聯合執法行動領導小組由環保工作格線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組成,負責對環保聯合執法行動實施統一協調調度,研究行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行動方案,督辦重點案件。主要內容包括:對環境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以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會議、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的環境安全等問題開展聯合執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整治醫療廢物儲存加工企業等大型環保專項行動的聯合執法;突發或其他緊急環境安全事件的聯合執法。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堅持定期協商、聯合檢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執法合力,整治突出環境問題,確保環境安全。
3.建立聯合審批把關制度。對全縣重點項目,要加強發改、規劃、土地、環保等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作用,聯合查看場地,召開聯審會議,共同研究審定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選址是否符合城區規劃、環保等要求。通過信息共享、定期協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強化和提高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建立健全專家庫,發揮專家在審查中的技術把關作用。
4.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嚴格落實各級各部門在環境監管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反饋處理結果,有效提高環境監管效能。
5.建立信息報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時限,及時上報工作開展情況。
6.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布格線化體系建設情況,各級格線的職責和責任人員,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境信訪查處和區域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
(四)提升監管能力
1.完善環境監管體制機制。將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延伸環境監管觸角,在鄉鎮(園區管委會)建立專職環保機構,落實人員編制、經費。進一步加強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充實執法力量,最佳化人員結構,增加執法投入,提升執法能力。
2.推動環保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數字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加快建立格線化環境監管信息系統,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形成要素齊全、數據完備、信息共享的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信息資料庫。重點企業全部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並推進視頻監控,有效提升環境監管效能。
3.加強崗位培訓。要定期對格線責任人員和聘任的環境信息員進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五)嚴格責任追究
一是嚴格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對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二是建立嚴格、科學的責任追究機制。各鄉鎮、園區及相關部門要積極推進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嚴格落實環境格線化管理相關要求,強化相關部門的環境監管責任,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將此項工作納入環保目標考核,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區域限批等措施。各鄉鎮、園區及相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行為,按照權責一致、能力與責任相匹配等原則,實事求是健全格線監管責任追究機制,科學合理界定追責情形與免責情形,對失職瀆職等行為依法依紀實施問責,對涉嫌犯罪的,將依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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