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合水上游六鎮生豬養殖污染整治方案

興寧市合水上游六鎮生豬養殖為進一步加強生豬養殖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污染,促進我市畜牧業綠色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梅州市有關檔案精神及2016年市政府工作報告的有關要求,開展合水上游六鎮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興寧市合水上游六鎮生豬養殖污染整治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養殖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污染,促進我市畜牧業綠色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梅州市有關檔案精神及2016年市政府工作報告的有關要求,開展合水上游六鎮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據
(一)政策依據。
1.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農業廳《關於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生態健康發展的意見》(粵環發〔2010〕78號)要求:各地要加快制定畜禽養殖業整治方案,開展統一、集中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區)清理整頓行動,依法關閉、拆除禁養區內的養殖場(區)。
2.根據《關於印發興寧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的通知》(興市府辦〔2010〕58號)規定:禁養區內現有的各類畜禽養殖場(點)必須限期搬遷或關閉;限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治理,污染物處理達到排放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應搬遷或關閉。
(二)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4.《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畫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為確保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順利開展,我市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何志平任組長的市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系統工委副書記陳韓光、市畜牧局局長曾立洪任副組長,成員由相關鎮、畜牧局、環保局、水務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興寧供電局、工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畜牧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副局長鐘韜良擔任。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相關鎮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轄區內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實施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合水上游六鎮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的日常工作。
(二)相關鎮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調查、統計、宣傳活動及整治行動,制訂詳細計畫,組織實施轄區內整治工作,確保任務如期完成,並做好整治後的巡查和防範工作。
(三)市畜牧局:負責組織開展對生豬養殖業的摸底、調查、統計及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
(四)市環保局:負責禽畜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沒有環評審批手續和配套污染治理設施的生豬養殖場(點)以及偷排、直排造成污染的畜禽養殖場;協助畜牧、水務、相關鎮等有關單位,確認搬遷、關閉對象。
(五)市水務局:負責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及外延500米範圍內的界至劃分並提供圖紙;負責清除主河道內、庫區內在整治中所產生的所有漂浮物、障礙物;負責清理主河道及水庫周邊的所有排污口。
(六)市財政局:負責專項整治行動的資金保障。
(七)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畜禽養殖用地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依法依規處理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行為,並督促鎮政府及時要求經營者糾正整改。
(八)市農業局:負責組織開展推廣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技術,加快推廣農村沼氣工程,強化監督,提高畜禽糞便利用率。
(九)市林業局:加強對林地興辦畜禽養殖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取締非法占用林地的養殖場。
(十)興寧供電局:依據政府有關部門送達的書面協助執行檔案和行政決定書,協助政府部門按停電程式對證照不齊和逾期未搬遷關閉的養殖場(點)實施斷電。
(十一)市工商局:負責對列入關閉的養殖場(點)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
(十二)市公安、法制、信訪、宣傳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能,協同做好生豬污染整治的宣傳、維穩等工作。
三、整治範圍
本次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範圍涉及合水、大坪、黃陂、黃槐、羅崗、羅浮等六個鎮。
(一)禁養區範圍。
1.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合水鎮棚板橋水庫、大坪鎮鉗口陂水庫、黃陂鎮石崆里山塘及翁公水庫、黃槐鎮班基坪水庫、羅崗鎮熱水水庫、羅浮鎮高坑水庫);
2.建制鎮建成區及周邊500米範圍內的區域;
3.學校周邊500米範圍內;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二)限養區範圍。
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外延500米範圍以內的區域。
四、整治內容和辦法
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清理整治的內容和辦法如下:
(一)分類實施。一是關閉位於上述禁養區內的所有生豬養殖場(點);二是全面清理整治上述限養區內的生豬養殖場(點),控制現有飼養規模,嚴禁新、改、擴建,加強巡查監管,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三是所有生豬養殖場(點)污染防治工作,參照《興寧市養豬污染防治技術指南》執行。
(二)屬地管理、聯合整治。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制。一是相關鎮負責轄區內生豬養殖場(點)的清理整治工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要具體抓落實,切實把清理整治任務落實到村(居)委,層層抓落實,確保按時完成任務。二是部門聯動。市畜牧、環保、水務、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供電、工商、公安、法制、信訪、宣傳、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三)實行綜合經濟補助。為有效推進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對按期完成存欄生豬出售或自行搬遷、關閉的養殖戶,承諾在規定範圍內不再從事生豬養殖,按審核數據為準的存欄種類和數量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綜合經濟補助標準:肉豬每頭補助300元(含乳豬),能繁母豬、種公豬每頭補助500元;核實的種類、數量及補助金額要進行公示。
(四)嚴懲復養。已搬遷、關閉的生豬養殖場(點)出現復養行為,將依法強制清除,拆除欄舍及附屬設施,追繳綜合補助款,並以騙取國家財政資金論處。
五、整治完成時間
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上述範圍的生豬養殖場(點)的整治工作。
六、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
1.相關鎮按照《興寧市生豬養殖場(點)存欄確認表》(附屬檔案4)的要求,對轄區內的養殖場(點)逐一進行調查摸底、核實,登記造冊,做到“一場一冊”,並拍照,建立完善的檔案(2016年8月9日前完成)。
2.召開動員會。召開相關鎮、部門動員會,布置整治工作,發布通告(2016年8月11日前完成)。
(二)實施階段。
1.送達《告知書》(附屬檔案1),填寫《文書送達回證》(附屬檔案3)。由轄區鎮政府對禁養區、限養區生豬養殖場(點)送達《告知書》,並告知有關事項和要求。
2.確認搬遷、關閉對象。相關鎮政府對禁養區、限養區擬搬遷、關閉的生豬養殖場(點)情況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予以確認,並與生豬養殖戶簽訂《協定書》(附屬檔案2)。
3.自行搬遷關閉,實行經濟補助。生豬養殖戶根據簽訂的《協定書》規定,儘快自行搬遷、關閉,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綜合補助款。搬遷生豬養殖場(點)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同時不得在其它禁養區、限養區從事畜禽養殖。
4.強制關閉。按照《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合水上游六鎮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的通告》(興市府〔2016〕24號)要求,對逾期未自行搬遷、關閉的禁養區生豬養殖場(點)和限養區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生豬養殖場(點)依法進行強制關閉。依法強制關閉的生豬養殖場(點)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應發揮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的作用,各成員單位要各負其責,相關鎮要層層落實領導責任,成立整治機構,制訂工作方案,為全面落實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廣泛宣傳。加大對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製作專題片、新聞報導和新聞評論等,全面、深入、及時宣傳養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進度,營造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的輿論氛圍。相關鎮要深入細緻做好養殖戶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認識,爭取養殖戶的理解和支持,積極引導轉產;黨員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
(三)定期匯報。從2016年8月份開始,相關鎮每月28日前向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治工作情況,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編寫工作簡報,及時通報整治工作情況。
(四)強化督查。市政府督辦室與相關職能部門聯合組成督查組,對相關鎮生豬養殖污染整治情況進行跟蹤督查。污染整治工作將納入鎮黨政領導班子環保年度責任考核。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及失職追究,對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部門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八、建立長效機制
生豬養殖污染整治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關係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工作,必須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
相關鎮要加強巡查監控,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發現復養現象及時查處;每月28日將巡查監管情況向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匯報。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對監管情況進行通報。
九、本方案由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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