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合水上游六鎮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的通告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合水上游六鎮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的通告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生態環境,防止水污染,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合水上游的合水鎮、大坪鎮、黃陂鎮、黃槐鎮、羅崗鎮、羅浮鎮等六鎮(以下簡稱合水上游六鎮)開展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和對象:合水上游六鎮行政區域範圍內禁養區、限養區的生豬養殖場(點)。
二、本通告的禁養區是指合水上游六鎮下列範圍:(一)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合水鎮棚板橋水庫、大坪鎮鉗口陂水庫、黃陂鎮石崆里山塘及翁公水庫、黃槐鎮班基坪水庫、羅崗鎮熱水水庫、羅浮鎮高坑水庫);(二)建制鎮建成區及周邊500米範圍內的區域;(三)學校周邊500米範圍內;(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限養區是指合水上游六鎮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外延500米範圍以內的區域。
三、整治內容:關閉禁養區內的生豬養殖場(點);規範限養區內生豬養殖場(點)管理,對限養區內未嚴格執行《興寧市養豬污染防治技術指南》要求,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六十天內整改完畢,整改不達標的必須關閉。
四、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六十天內自行關閉生豬養殖場(點)的養殖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禁養區內的養殖場(點)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六十天內未自行關閉的,限養區內的養殖場(點)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六十天內未實行達標排放、且未自行關閉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並依法取締、關閉。
五、生豬養殖場(點)關閉後,擅自回場恢復飼養,將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強制關閉,拆除欄舍及附屬設施;已領取的經濟補助款將依法追繳,並以騙取國家財政資金論處。
六、在整治期間,對妨礙、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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