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

關於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是2009年3月31日由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
  • 頒布時間:2009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 法規文號:浙勞社勞薪〔2009〕36號 
  •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號令《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精神,結合浙江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所有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號令《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科學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確保所有職工都能夠享受年休假權利。
二、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既包括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包括職工在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和職工本人檔案材料準確計算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對缺少檔案材料的職工,應由職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有效證明,經用人單位調查核實後確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
三、計算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的截止日,應以職工正式開始休假的前一日為準。
四、連續工作剛滿12個月的職工,其當年的年休假天數,按以下辦法折算確定:
該職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該職工符合年休假條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天×5天
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用於計算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以職工應當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資(不含加班加點工資)進行計算,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六、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職工名冊、工資表,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妥善保管涉及職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憑證。
七、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經徵求職工本人意見後,用人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補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八、用人單位經徵求職工本人意見後,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應當按照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額外支付職工相當於其日工資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九、職工因勞動契約期滿或解除勞動關係離開單位時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的勞動契約順延至職工休完年休假,待職工休完年休假後辦理勞動契約終止或解除手續。
十、職工在不同單位之間不得重複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單位在終止、解除職工勞動契約時,應當在勞動契約終止或解除證明書中載明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情況,並將一份勞動契約終止或解除證明書存入職工檔案。
十一、經依法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科學合理地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十二、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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