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

《陵水黎族自治縣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11月27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
  • 頒布時間:2017年11月27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的通知
(陵府辦〔2017〕33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先行試驗區黨政辦:
為進一步保障我縣職工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各領域職工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陵水黎族自治縣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內機關、團體、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民營企業、個體工商組織等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三條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四條 年休假時限按照以下規定計算: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六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八條 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十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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