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關於機關幹部職工請假的規定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關於機關幹部職工請假的規定》是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2月0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關於機關幹部職工請假的規定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
  • 發布日期:2015年02月03日
  • 主題分類:民族、宗教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關於機關幹部職工請假的規定
為加強我廳工作人員請假管理,保障職工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婚姻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具體內容

年休假
機關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國家法定休息日、假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不計入年休假。
機關工作人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年限滿1年、10年、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機關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機關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機關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婚假
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產假
機關工作人員(女)申請產假,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83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4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產婦增加獎勵產假30天。獎勵產假期間,享受正常產假待遇。
機關工作人員(男)配偶生育,給予護理假10天。
事假、病假
機關工作人員因事、因病請假,按相關程式辦理。
請假、銷假和續假
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須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後報廳長批准;其他處級幹部須經本處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報分管廳領導批准;主任科員及以下工作人員由本處室主要負責人批准。有關處室應及時將人員請假情況向人事處備案。
機關工作人員假期結束回到工作崗位,應及時銷假,必要時到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
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假期的,應按照請假的批准許可權,申請續假。
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廳長請假,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廳領導請假,由廳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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