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工作規則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工作規則》是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2月0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
  • 發布日期:2015年02月03日
  • 主題分類:民族、宗教
檔案全文
(2014年4月8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一、為使我廳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切實履行省委、省政府及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職能,根據《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會關於健全完善科學決策強化落實機制的意見》(冀發〔2013〕28號)、《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冀政〔2013〕28號),制定本規則。
二、我廳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項部署,全面正確履行職能,努力做好新形勢下的民族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加強和創新宗教事務管理,維護宗教正常秩序,促進宗教關係和諧,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銳意進取、開拓創新,轉變作風、真抓實幹,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應有貢獻。
三、我廳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科學決策,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領導成員職責
四、領導成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廳黨組按照黨章規定履行職責,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書記負責黨組的全面工作,黨組成員根據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六、我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負責全廳的工作。副廳長、巡視員(副巡視員)協助廳長工作,按照分工處理分管工作,受廳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七、廳長外出期間,由廳長指定的一位副廳長主持工作。其他領導成員外出期間,由廳長、副廳長或巡視員(副巡視員)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八、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負責本處室的工作,日常工作按職責處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
機關各處室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切實貫徹落實我廳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行政職能
九、我廳要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反映情況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有關方面落實民族宗教政策,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保障少數民族和信教民眾的合法權益;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規定和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協調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項,參與處理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維護民族團結,促進宗教和諧。組織協調民族宗教領域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有關工作。
十、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牽頭承辦全省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等事項,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逢十”慶典活動。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就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面向民族地區的“現場辦公”、對口支援、文化下鄉、科技支持等工作。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宗教事務條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為各宗教健康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在宗教界大力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依據條例規定,履行宗教事務行政審批職責。指導宗教界在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開展活動,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制止非法活動,抵禦境外滲透,維護宗教活動的正常秩序。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培養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引導宗教界積極參加公益慈善活動。聯繫宗教界代表人士。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十二、我廳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三、我廳要根據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及社會穩定的需要,適時向省政府提出制定或修改有關法規、規章的建議,制定、修改或廢止我廳不再適用的部門規章和其他檔案。
十四、我廳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規定,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章、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報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或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事先請示省政府;會同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十五、提請廳務會討論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相關處室審查或組織起草;解釋工作由主辦處室負責。
十六、我廳要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民眾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我廳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十八、我廳擬定的重大政策措施、法規草案、規範性檔案和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項目安排、重要幹部任免、年度預決算及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由黨組會議或廳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機關各處室提請黨組會議或廳務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研和論證;涉及廳內相關處室的,要主動溝通;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下級部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十、我廳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充分聽取省民委委員單位、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專家學者、民族地區黨政領導和基層幹部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二十一、機關各處室提出的工作安排和建議,涉及其他處室的,應先做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附註相關處室意見後,報廳領導批示。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二、我廳要遵循公開透明的要求,深化政務公開,健全辦事公開和信息發布制度,推動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三、我廳制定的有關檔案,黨組會議、廳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四、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我廳均應通過適當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五、明確職責分工,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為政務公開第一責任人,辦公室會同監察室承擔我廳和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統政務公開的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六、我廳要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及時辦理全國人大、省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省政協提案。
二十七、我廳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查處、整改,重要情況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八、我廳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規定,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二十九、我廳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我廳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信訪渠道;領導成員及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要閱批和處理民眾來信;重要民眾來訪或民眾反映重大、敏感問題,領導成員按分工接待,認真聽取意見。
三十一、我廳要推行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處室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二、我廳實行黨組會議、廳務會議、省民委委員會議等會議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黨組會議或廳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十三、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黨組成員組成,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
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決定、指示,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研究、決定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重要事項;
研究機關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
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研究機關人員配置和調整,決定幹部的任免和獎懲;
研究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方面的重大事項;
研究制定機關重要規章制度;
審定以黨組名義上報下發的重要檔案和重要文稿;
研究民族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全省性宗教團體班子成員人選提名;
召開黨組成員民主生活會;
研究其他應由黨組會議決定的事項。
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議題由黨組成員提出建議,報黨組書記確定。議題匯總、會議記錄、紀要起草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有關列席人員由黨組書記確定。
三十四、廳務會議由廳長、副廳長、駐廳監察專員、巡視員(副巡視員)組成,由廳長召集和主持。
廳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研究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及國家民委、國家宗教局重要決定、決議、指示的工作措施;
研究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長遠規劃、年度安排及重要部署;
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及國家民委、國家宗教局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研究由我廳起草或擬定的規範性檔案;
審定以我廳名義上報下發的重要檔案和重要文稿;
聽取機關各處室重要工作匯報和情況通報;
審定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和民族宗教專項經費安排使用方案及機關財務預決算;
研究決定行政審批事項;
研究全省性會議的籌備工作;
研究應由廳務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廳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議題由廳務會成員提出建議,報廳長確定。辦公室負責議題匯總、會議記錄、紀要起草等會務工作。會議紀要由廳長簽發。有關列席人員由廳長確定。
三十五、省民委委員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委員、聯絡員組成。邀請省政府分管民族工作的領導同志出席。
省民委委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通報民族工作形勢,交流民族工作情況;
聽取委員單位對做好民族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研究並協調解決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民委委員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議題由副主任提出建議,報主任確定,也可由主任直接確定。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會議,安排機關有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六、提請黨組會議、廳務會議審定的議題,主辦處室須報分管廳領導把關,提前2天將有關材料(涉密的除外)交辦公室審核。
提請省民委委員會議討論的檔案,由主任批印。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經濟處會同辦公室負責。
三十七、機關各處室組織召開的全省性業務會議(含各類培訓),一般每年不得超過2個,並嚴格控制規模。會議計畫應於上年度12月報辦公室審核後提請廳務會議審定;未列入計畫但確需召開的,須經辦公室審核後報廳務會議審批。
三十八、機關各處室實行例會制度,研究處理本處室重要工作。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形成紀要報分管廳領導並送辦公室備案。
三十九、我廳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縮短會議時間,減少與會人員。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公文及信息刊物審批
四十、我廳要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和《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冀發〔2013〕13號)規定審批公文。
四十一、以黨組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黨組書記簽發;下行文或平行文,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授權的黨組成員簽發,重要檔案須由黨組書記簽發。
四十二、以廳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廳長簽發;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廳長或廳長授權的分管廳領導簽發,重要檔案由廳長簽發。
四十三、以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或者辦公室主任授權的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廳領導審定。重要檔案,報分管辦公室的廳領導覆核。
四十四、主批人審批公文,須簽署明確意見和姓名、時間,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
四十五、《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由辦公室主任簽發,需專報省委、省政府領導和上級機關的,由廳長簽發;《民族宗教工作通訊》,由分管辦公室的廳領導簽發。
四十六、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民族宗教局和全省性宗教團體報我廳的公文,應當符合我廳公文處理規則的有關規定。除領導成員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向領導成員個人報送公文。領導成員收到需廳審批而直接報送個人的公文,即轉辦公室按規定處理或要求重新呈報。
四十七、按照政務信息公開透明有關規定,檔案主辦處室負責對制發的公文作保密審查,確認是否公開。適合公開的,需在規定時限內予以公開。
四十八、我廳要精簡檔案,控制規格,壓縮篇幅,提高公文質量和辦理效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
第十章工作紀律
四十九、我廳全體幹部職工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全體幹部職工要堅決執行黨組會議、廳務會議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規定範圍內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黨組、廳務會議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我廳或個人發表講話、文章,凡涉及未經黨組、廳務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事先須經主要領導同意。
五十一、全體幹部職工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廳長出差、休假,應提前3天向省政府報告。其他領導成員出差、休假,應事先向廳長報告。
機關處級以下人員出差、休假,各處室主要負責人須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後報廳長審批;其他處級幹部須經本處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報分管廳領導審批;主任科員及以下工作人員須報本處室主要負責人審批。
五十二、機關各處室報送、發布涉及我廳重要部署、重要問題的信息,須經本處室主要負責人審定,重大情況要報分管廳領導審定。
五十三、全體幹部職工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涉密事項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四、我廳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五、我廳全體幹部職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六、我廳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五十七、我廳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殊。
五十八、廳機關和各處室要健全學習制度,創新學習方法,努力建設學習型機關,人人爭做學習的表率。
五十九、我廳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搞迎來送往。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我廳領導成員一般不參加地方、企業和社團舉辦的與我廳職能無關的會議、活動,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確有需要的,由辦公室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我廳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後,報廳長審批。
六十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及有關部門和地方召開會議,需我廳派人參加的,領導成員由廳長審批;處級幹部由分管廳領導審批,重要會議報廳長審批。會議內容及檔案應及時向廳長或有關廳領導匯報。
六十二、其他部門和設區市、省直管縣(市)並基層單位來函來電,提出有關領導到我廳商談工作及會見事宜,由廳長確定會見人員。
六十三、我廳領導成員出訪,經廳務會議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廳長出訪,須同時報省委批准。
第十二章附則
六十四、機關各處室要根據本規則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明確工作程式。
六十五、本規則由我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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