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

哈爾濱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發布於2015年4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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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
哈人社發〔2015〕21號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9號),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是黨中央、國務院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區、縣(市)、市直各單位要切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依法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有關規定,統籌安排,
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好帶薪年休假制度。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三、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在保證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各單位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員年休假計畫,並經部門、單位領導研究審定後執行。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分兩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六、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七、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但應該保證每兩年安排一次年休假。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工作人員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經單位公示後,報同級人社部門核准,按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
八、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工作人員扣減正常日工資收入後,再按200%支付。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九、機關事業單位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上一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帶薪年休假情況匯總表》、《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應休未休年休假人員補助申請名冊》、《機關事業單位應休未休年休假人員補貼基金表》(見附屬檔案1、2、3)。機關事業單位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撥付渠道解決。
十、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市、區、縣(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十三、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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