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經國務院批准,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納稅人隨價格向對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均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或增值稅。對按照國發〔1996〕29號檔案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基金,凡是通過價外加價形成的,應在繳納流轉稅後再納入預算。

二、除上條規定以外,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准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無論是行政單位收取的,還是由事業單位收取的,均不徵收營業稅;未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一律照章徵收營業稅。

三、為了便於徵收管理,對於中央批准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下發不徵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凡經省級批准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分批下發不徵收營業稅的收費項目名單,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未列入名單的一律照章徵收營業稅。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凡涉及徵稅的收費項目,均應納入稅務管理,進行稅務登記,其收費項目應進行納稅申報並使用稅務發票。對不徵稅的收費、基金項目,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基金票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 類型:通知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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