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8.09.21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8.09.21由財政部頒布。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8.09.21由財政部頒布。中文名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財政部 頒布時間 1998.09.21 實施時間 1998.11.01 ...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是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和《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規定,現就...
為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管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徵收行為,切實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8]104號)和《財政部關於...
基金、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徵收行為,切實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8]104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的通知》(財綜[2009]38號...
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的規定,現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財政部關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用管理...
《甘肅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是甘肅省政府辦公廳1993年12月1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甘肅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發布日期 1993年12月12日 ...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1987...
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不包括國家機關)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下列服務,不屬於政府行為,其收費應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收費標準除價格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以外,均由有關事業單位和社會...
關於印發《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 魯財票〔2013〕2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各高等院校,中央駐魯單位:根據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現...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和《青海省行政事業收費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西寧地區(含大通縣)的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等規定,我們對《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印發...
12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 財政部 財綜字〔1998〕104號 1998年9月21日13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財政部 財會字〔1998〕32號 1998年8月21日14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 財政部、教育部 財預字〔1998〕105號 1998年3月...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對收費標準的管理行為,提高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政事業性收費...
加強全省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防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河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
逾期未繳的,由銀行依據財政部門通知,從單位收費分帳戶中直接扣繳財政總帳戶。第十七條對國家已明確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和基金,收入按現行的預算管理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行政性收費和基金的使用,由主管部門...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自治區財政部門印製、頒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稽查證》。(二)稽查機構及其負責人蓋章、簽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稽查通知書》。第十條 禁止實施的行為 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一)未使用本辦法規定的收費票據實施行政事業性...
除有國家特殊規定者外,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制定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以下稱統一票據)。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部分)屬於預算外資金,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規...
財政票據採用省財政廳統一規定的防偽標誌。防偽標誌由省財政廳定期更換。第九條 財政票據印製單位,由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確定。財政票據印製單位要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財政票據印製通知單》和規定的規格、樣式、內容等,印製財政票據。...
《長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是1993年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為長府發[1993]25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維護國家、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必須由財政部門指定的印刷單位印刷。票據印刷單位應健全票據印刷管理制度,按照財政部門下達通知單規定的式樣、規格和數量組織印刷。印刷單位不得將票據印刷業務委託給他人。第三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 財政部門必須...
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按照法律、法規或者財政部、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徵收。 專項收入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徵收。 彩票資金收入按照彩票收入計算徵收。 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法律、法規、財政部規章以及《重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