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甘肅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是甘肅省政府辦公廳1993年12月1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 發布日期:1993年12月12日
髮型文號,檔案內容,

髮型文號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省委辦發[1993]88號
【發布日期】1993-12-12
【生效日期】1993-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1993年12月12日省委辦發〔1993〕88號)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範圍
1、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使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2、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向單位或個人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許可權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批權集中在中央和省兩級,由財政和計畫(物價)部門共同管理。
1、收費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批准。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
2、重要項目及標準分別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3、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均無權設定和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
1、經國家和省兩級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向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申領《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按批准的項目和標準亮證收費,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2、申領收費許可證和使用收費票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領收費許可證和使用收費票據必須以客觀的管理行為和服務事實為依據;
(2)收費單位財務必須實行獨立核算,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專職的財會人員;
(3)實行亮證收費,一證一票制度;
(4)收費票據必須妥善保管,按序號據實開列使用;
(5)丟失收費票據要查明原因,登報聲明作廢,書面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6)收費票據實行交(驗)舊領新制度,按規定報送票據使用情況表。
3、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財務管理,收費資金要實行收支兩條線:
(1)對於行政性收費。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收費項目的規定,作為財政收入,逐步納入預算管理,具體辦法按《甘肅省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對尚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專項收費及事業性收費,要嚴格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繼續堅持“財政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方法,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將收費收入全額納入財政在銀行開設的專戶管理,支出要編制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批後按計畫撥付,專款專用;
(3)要加強對各種基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制止和糾正擅自徵收各種基金的通知》要求,設立各種基金的審批權集中到財政部,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重要的項目報國務院批准,任何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無權自行批准設立各種基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各種基金的票據和資金管理。實行收費、社會集資、各種基金的項目審(報)批、票據管理和財政專戶儲存的配套管理。
4、下列收費屬亂收費,應堅決糾正:
(1)未按國家規定的收費審批許可權批准,越權擅自出台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2)沒有領取《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而收費的;
(3)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的;
(4)將國家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活動變無償為有償的;
(5)利用辦實體,搞創收,把一部分國家機關的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第三產業的經濟實體,進行有償服務,從中收費提成的;
(6)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強行服務,強買強賣,搭車收費,從中謀利的;
(7)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以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集資、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8)只收費不服務,公開敲詐勒索的;
(9)對已經宣布取消和停止執行的收費項目,繼續照收的;
(10)收費收入不納入單位財務管理,隨意轉移、截留、坐支或私設“小金庫”的;
(11)收費收入不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支出不經過財政部門審批的。
對上述亂收費行為,一經查出,亂收費的非法收入除按規定退還被收單位或個人外,其餘全部沒收上繳財政,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法律責任。
5、建立健全收費許可證、收費票據財務管理和年度審驗、票據稽查制度,內容包括:
(1)收費單位是否按《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所填列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是否有提高收費標準以及不經審批隨意亂收費等行為;
(2)對過去雖按程式批准,但民眾反映強烈的不合理收費項目,要重新審查;
(3)收費單位是否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是否按項目和標準據實開列票據;
(4)收費收入是否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5)經審查符合《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規定的,由審核機關加蓋意見後,方可繼續使用。
四、要加強對收費工作的宣傳和監督
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工作量大,這就要求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各行業都來關心收費工作。建立舉報制度和收費稽查隊伍。堅持持證收費,一證一票制度,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對沒有收費許可證,沒有持證收費、沒有使用規定票據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拒絕交費。各級財政、物價部門對民眾的舉報和反映要認真對待,及時查處。並對已經查結處理的情況,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加強社會監督。
五、現行各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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