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甘肅省政府關於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是甘肅省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關於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 發布單位:甘肅省政府
【發布文號】省委辦發[1993]87號
【發布日期】1993-12-12
【生效日期】1993-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一、為了加強對行政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從事各項行政性收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在甘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
三、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四、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擅自設定行政性收費項目。行政性收費項目的設定,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計畫(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計畫(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五、經國務院和省兩級批准的行政性收費,必須向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申領《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按批准的項目和標準收費。
六、行政性收費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和印製(各地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行政性收費票據自行取消),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票據的領發、使用、繳銷、保管制度,並嚴格管理,堵塞漏洞。
七、各級收費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項目的規定,收費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絕不允許將收費收入與本部門的經費劃撥和職工的獎金、福利掛鈎,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收費單位和個人下達收費收入指標。
八、各種行政性收費收入,應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所收款項,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根據收費部門的行政隸屬關係,分別作為本級財政的預算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九、各收費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是獨立核算,有健全的財務機構或內部核算體系。非獨立核算機構不能辦理收費項目和收費票據,不能在銀行開立帳戶。否則取消該單位的收費資格和行政管理補助費開支。
十、各級收費部門,應在每年的11月15日以前,將下一年度各項收費收入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編制預算草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做出安排,執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況發生變化,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調整預算的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行政管理補助支出應明確列出具體項目和數額。支出項目和範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突破或變動。
十一、為了統一反映各地區、各部門行政性收費的收支情況,在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類”中增設“行政性收費收入”“款”級科目,反映行政性收費收入情況,下面可按部門設定“項”級科目;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類”中增設“行政管理補助支出”“款”級科目,反映執行行政性收費所需的開支,下面可按部門設定“項”級科目。有關行政性收費預算執行情況表由省財政廳制定下發。
十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行政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票據領發、使用,收費收入的上繳以及行政補助費的審批實行配套管理,簡化手續,方便單位。
十三、各級收費部門和單位所取得的收費收入實行“定期上繳、集中劃轉”原則。應在3日內將收費收入上繳財政專戶,對零星收入,帳面餘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同意後,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即時上繳財政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財政專戶應每15日向國庫辦理劃轉手續。
十四、為保證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對行政、司法機關辦公、辦案等所需的正常經費要給予保證。在預算安排上,要根據有關部門人員的報酬、行政管理、辦理公務以及行政管理補助等所需的正常經費和特殊經費,統籌安排,合理撥付。保證其正常工作的開展,對這些部門不得實行“差額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
十五、各級收費部門,應在每年元月底以前,根據上一年度的各項收費收入和經費補助支出編制本部門的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十六、中央在甘各部門、省直蘭外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具體事宜,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通知。
十七、各級收費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行政性收費的管理,並積極組織銷繳、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核算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行政性收費的監督和檢查。對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費收入,實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辦法的,要按照國家《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法律責任。
十八、過去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十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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