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收管理體制規定

關於稅收管理體制規定是我國劃分各級稅務管理許可權的基本法規。財政部制訂,1977年11月13日國務院批准。該規定的主要精神是: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對稅收管理體製作出規定。(1) 凡屬國家稅收政策的改變,稅法的頒布和實施,稅種的開徵和停徵,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調整,都由國務院統一規定; (2) 凡在全省、市、自治區範圍內停 (免) 征或開徵某一種稅,在全省、市、自治區範圍內對某種應稅產品或對某個行業進行減稅、免稅、鹽稅稅額調整、特定產品減稅免稅以及有關涉及外交關係和對外商徵稅的問題,等應報財政部批准; (3) 除需報財政部批准以外的其他減免稅,由省、市、自治區掌握審批,審批許可權一般不要層層下放。

省、市、自治區為了貫徹中央的統一稅法,可以制定具體徵稅的辦法; 對於涉及兩個省、市、自治區以上的徵稅問題,有關地區應當事先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民族自治區,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稅收,可以根據全國稅法規定的原則,制定稅收辦法,報國務院備案。本規定還指出,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都無權自行決定減稅、免稅,或者下達同本規定相牴觸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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