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收管理體制規定是我國劃分各級稅務管理許可權的基本法規。財政部制訂,1977年11月13日國務院批准。該規定的主要精神是: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對稅收管理體製作出規定。(1) 凡屬國家稅收政策的改變,稅法的頒布和實施,稅種的開徵和停徵,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調整,都由國務院統一規定; (2) 凡在全省、市、自治區範圍內停 (免) 征或開徵某一種稅,在全省、市、自治區範圍內對某種應稅產品或對某個行業進行減稅、免稅、鹽稅稅額調整、特定產品減稅免稅以及有關涉及外交關係和對外商徵稅的問題,等應報財政部批准; (3) 除需報財政部批准以外的其他減免稅,由省、市、自治區掌握審批,審批許可權一般不要層層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