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收管理體制

地方稅收管理體制是對屬於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的稅種在地方各級之間劃分其各自管理許可權的一項根本制度。它既是國家稅收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地方財政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稅收管理體制需要劃分的稅收管理許可權主要包括:稅收政策的制定;稅法的制定和頒布,如稅法、稅收條例、稅則等基本法規的制定和頒布施行;稅法實施細則的制定和稅法的解釋;稅種的開徵與停徵,即開徵什麼稅、何時開徵,停徵什麼稅種、何時停徵;稅目的增減與調整,即對現行稅法規定的稅目稅率,進行某些增減變動;減稅、免稅和加稅的確定。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是劃分中央與地方各級稅收管理許可權、制定稅收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由於稅收是調節各方面經濟利益的重要槓桿,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影響大,所以目前中國在稅收管理許可權上集中程度比較大,主要是與長期以來實行高嘍集中統一的經濟體制和財政體制有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地方性的稅種陸續增加。中央為了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將一些零星分散、適合地方管理的稅種劃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並賦予地方較多的稅收管理許可權。

地方稅收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現行地方稅收管理體制,

地方稅收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

地方稅收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稅收的立法權。
(二)稅法實施細則的制定和稅法的解釋權,即制定實施細則和對稅法內容的補充解釋的許可權。
(三)稅種的開徵與停徵權,即稅收基奉法規確定後,決定稅仲何時開徵,何時停徵。
(四)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調整權。
(五)減稅免稅權,即按照稅收減免的政策規定,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給予適當減免和審批權。

現行地方稅收管理體制

現行地方稅收管理體制基本上是以1977年11月13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的《關於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為依據。近年來國務院、財政部又作了一些補充規定。目前劃歸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收的管理許可權主要有:
(一)稅法的解釋權和政策調整權除印花稅外,其它地方各稅的施行細則、徵稅規定及有關解釋、若干稅種有關政策的調整(如屠宰稅徵收範圍的確定、稅額的調整;車船使用稅稅額的確定等),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頒布。
(二)稅種的開徵、停徵權集市交易稅、筵席稅的開徵、停徵,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三)減稅、免稅權除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按照規定納稅確有困難,並需要減免稅照頤的,有權確定減稅、免稅。
除上述地方稅收的管理許可權以外,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許可權還有:對個別納稅單位,因生產、經營、價格等原因,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和鄉鎮企業的減免稅照顧;災區鄉鎮生產自救的工商稅減免稅照顧;以及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加成加增徵稅等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
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稅收問題,劃給自治區人民政府更大的許可權,允許根據全國稅法規定的原則,制定稅收管理辦法,報國務院備案。主要是在一定範圍內的制定稅收辦法權;執行統一稅法的一定機動處置權;一定範圍的再下放管理權;支配本地區稅收收入權。
經濟特區的稅收管理許可權,也大於一般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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