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收管理體制是對屬於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的稅種在地方各級之間劃分其各自管理許可權的一項根本制度。它既是國家稅收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地方財政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稅收管理體制需要劃分的稅收管理許可權主要包括:稅收政策的制定;稅法的制定和頒布,如稅法、稅收條例、稅則等基本法規的制定和頒布施行;稅法實施細則的制定和稅法的解釋;稅種的開徵與停徵,即開徵什麼稅、何時開徵,停徵什麼稅種、何時停徵;稅目的增減與調整,即對現行稅法規定的稅目稅率,進行某些增減變動;減稅、免稅和加稅的確定。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是劃分中央與地方各級稅收管理許可權、制定稅收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由於稅收是調節各方面經濟利益的重要槓桿,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影響大,所以目前中國在稅收管理許可權上集中程度比較大,主要是與長期以來實行高嘍集中統一的經濟體制和財政體制有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地方性的稅種陸續增加。中央為了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將一些零星分散、適合地方管理的稅種劃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並賦予地方較多的稅收管理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