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型稅收管理體制是指稅收管理許可權和稅收收入相對均衡地分厲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理體制。具體地說,稅收政策、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權和執行權,一部分歸屬中央政府,一部分歸屬地方政府,實行由中夷和地方平行管理,稅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掌握50%左右。
如美國、聯邦德國等國的稅收管理體制,棊本上屬於這種類型。這種稅收管理體制的優點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有相應的權力和財力,有利於各行使稅收管理權和實現各自的各項職能。缺點是/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劃分不易找到客觀公允的標準。同時在這種體制下,稅務管理機構通常須實行雙軌制或多軌制結構,稅務管理成本相對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