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溪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工作實施方案

《關於本溪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工作實施方案》是本溪市政府發布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本溪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工作實施方案
  • 類型:方案
  • 文號:本政辦發84號
  • 發布機構:本溪市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關於本溪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工作實施方案
農林水利
本政辦發84號
本溪市政府
2011-5-30
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環保局《關於本溪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工作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關於本溪市農村環境綜合
整治目標責任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落實各級政府農村環境保護責任,解決當前農村突出的環境問題,切實保護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統籌推進城鄉環境保護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全市農村工作實際情況出發,以建設“清潔水源、清潔田園、清潔家園、清潔能源”為主要目標,以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區域為重點,以改善農民生產生活和推進農村生態文明為主要任務,全面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程,深入開展生態村、生態鄉(鎮)創建活動,促進農業資源綜合利用,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二)基本原則
1.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各縣(區)政府負總責,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作用,上下聯動,合力推進。要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量化指標,明確任務,層層落實,保證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合理安全使用。
2.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針對各縣(區)不同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環境條件的差異,採取不同的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指標和標準,對各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督察指導。
3.嚴格考核,注重實效。要對各縣(區)政府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定期考評,督促各級政府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4.完善機制,總結提高。要科學設定考核指標體系和標準,完善農村環境保護考核機制。要總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取得的成功經驗,及時鞏固成果,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二、考評指標要求
(一)總體目標
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及污水處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農村污染源整治、農村環境保護投入、農村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不斷夯實農村環境保護基礎,提升全市農村環境質量,推動生態市建設,使我市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評指標
1.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達到12%;
2.農村鄉(鎮)建成區(中心村)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22%;
3.開展生活污水處理的農村行政村比例達到32%;
4.農村鄉(鎮)建成區(中心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32%;
5.開展生活垃圾處理的農村行政村比例達到37%;
6.組織開展農村工業污染專項執法行動,對專項執法行動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7.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糞便綜合利用率達到45%;
8.“以獎促治”項目完成情況考核結果評為“較好”以上;
9.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70%;
10.成立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工作制度;
11.農村環保資金占當年gdp比例達到05%;
12.組織編制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並頒布實施;
13.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開展水質定期監測的比例達到4%;
14.組織定期開展農村空氣及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
15.配備專(兼)職環保員的鄉(鎮)比例達到20%;
16.參加農村環保培訓的鄉(鎮)領導幹部比例不低於20%;
17.未因農村環境污染事故受到國家環保部或省環保廳處罰。
三、重點工作任務及責任分工
(一)關於劃定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工作
劃定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並經依法批准。(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二)關於開展農村鄉(鎮)建成區(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
鄉(鎮)建成區(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經過各類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分別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定。通過各類污水處理設施開展污水達標處理,每個行政村受益人數達到30%以上。(市環保局牽頭,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市水務局、市農委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三)關於農村鄉(鎮)建成區(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
農村鄉(鎮)建成區(中心村)行政村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要按照《國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l8485-2001)等垃圾無害化處理規定執行。(市城鄉規劃建設委牽頭,市環保局、市農委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四)關於開展農村工業污染專項執法行動工作
組織開展農村工業污染專項執法行動,對專項執法行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並上報專項執法行動總結。(市環保局牽頭,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愛衛委、市林業局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五)關於加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糞便綜合利用工作
農村地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物排放,要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開展畜禽糞便生產有機肥、還田、沼氣、制培養料綜合利用。(市畜牧獸醫局牽頭,市農委、市環保局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六)關於組織實施和完成“以獎促治”項目工作
組織實施和完成中央農村環保專項資金支持“以獎促治”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七)關於加大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農作物秸稈通過直接還田、粉碎還田、過腹還田、用作燃料、秸桿氣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產和編織等實現廢棄物綜合再利用。(市農委牽頭,市畜牧獸醫局、市環保局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八)關於建立健全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工作
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環保、財政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例會和管理等相關工作制度。(市環保局牽頭,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市農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統計局、市愛衛委、市畜牧獸醫局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九)關於逐年加大農村環境保護資金投入工作
各縣(區)要逐年加大用於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村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處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村工礦污染治理、農業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鎮環境衛生改善、村莊綠化、清潔能源建設、村鎮環境管理能力建設等方面的資金投入。(市財政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市農委、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統計局、市愛衛委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十)關於組織編制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並發布實施工作
統籌安排轄區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市、縣(區)政府組織編制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並發布實施。(市環保局牽頭,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愛衛委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十一)關於組織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定期監測工作
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組織鄉(鎮)每半年開展一次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十二)關於組織開展地表水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工作
組織開展全市農村空氣及地表水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政府落實)
(十三)關於鄉(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配備專(兼)職環保工作人員,開展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政府落實)
(十四)關於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宣傳培訓工作
舉辦鄉(鎮)領導幹部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人員農村環境保護培訓等活動,增強鄉(鎮)領導幹部環保意識和決策能力,指導抓好農村環保工作,每年參加農村環境保護培訓的鄉(鎮)領導幹部不低於轄區內鄉(鎮)領導幹部總數的20%。(市環保局牽頭,市文化廣電局等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落實)
(十五)加大農村環境污染事故監管力度
加大農村環境污染事故監管力度,避免發生重大農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政府落實)
四、考核驗收
(一)考核內容
依據《遼寧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從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管理情況兩方面進行考核。
(二)考核程式
考核實行自查和市政府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縣(區)自查。被考核縣(區)對照本方案及《考核辦法》的要求組織自查,於每年3月上旬以前將本轄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上報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市政府考核。依據《考核辦法》,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對被考核縣(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三)考核方式
考核採取材料核查和現場檢查方式進行。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縣(區)提交的以下材料:
(1)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工作總結,主要內容包括工作進展、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經驗做法、存在問題、下步工作計畫等。
(2)《遼寧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對照得分表。
(3)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各項指標完成情況的有關監測報告、政府檔案等。
2.現場檢查是指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對被考核縣(區)進行實地核查,核查內容包括聽取情況匯報,查閱有關文檔資料,實地查看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行情況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情況,徵求當地民眾意見等。
(四)考核結果
根據《考核辦法》,對各縣(區)考核成績進行匯總,並通報考核結果。對考核得分靠前的縣(區),由各級政府優先安排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五、組織保障
市政府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組織和協調工作,研究部署重要事項,統籌安排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資金。各縣(區)要成立領導小組,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研究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市環保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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