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是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民政部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 文號:民發〔2005〕170號
  • 發布單位:民政部
  • 發布時間: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發布,內容,

發布

民發〔2005〕170號

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自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 號)以來,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現就支持社會辦福利機構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持社會辦福利機構的重要意義
社會福利社會化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必經之路,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必須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多層次參與福利事業、興辦福利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系列化服務。目 前,我國由社會力量興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項目的福利機構已經發展到1403家,床位總數達10萬餘張。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出現和發展,改變了傳統福利事業投資主體和機構種類單一的局面,推動了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並極大地促進了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福利機構為骨幹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我國已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60歲以上老年人已達到1.4億,占人口總數的10.98%,其中80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為1300多萬。今後一個時期,伴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我國的老年人數量和社會化的養老需求將持續增長。 目 前,我國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尚不健全,傳統的家庭養老服務功能正在逐步弱化,養老機構的床位數量嚴重不足,居家養老服務還只是處在起步階段。因此,鼓勵和支持社會辦福利機構的發展有利於較快地增加福利服務設施數量,擴大福利事業的覆蓋面,對於有效緩解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和城市化發展進程所帶來的日益突出的社會福利服務供需之間的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等社會福利服務對象歷來是慈善事業幫助的主要對象。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需要大力弘揚全社會的慈善意識,為包括慈善資金在內的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投資環境;同時,社會福利事業也是慈善事業發揮作用的重要載體之一,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既是慈善事業的有效實現形式,又可以充分體現慈善事業由政府倡導、社會監督、民間組織運作的特點,因此,鼓勵和支持社會辦福利機構的發展是推進慈善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的有效途徑。
二、支持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基本原則
1.堅持非營利的原則。各地要根據國家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鼓勵和支持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等特殊困難群體提供服務的社會辦福利機構的發展。社會辦福利機構應當堅持非營利的性質和發展方向。
2.堅持統籌規劃的原則。各地要按照建立以國家辦福利機構為示範、以其他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福利機構為骨幹、以社區福利服務為依託、以居家供養為基礎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的總體要求,對於社會力量根據當地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區域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依法興辦的非營利性福利機構給予政策和資金的支持。
3.堅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各地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當地的社會經濟和福利事業的發展水平及政府的財力狀況,結合人民民眾的實際需求,研究制定支持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具體政策、條件和程式。
4.堅持政策支持與資金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各地要大膽探索,勇於實踐,採取多種形式從政策和資金等方面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促進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健康、有序、規範和可持續發展。
三、制定優惠政策,抓好政策落實,支持社會辦福利機構的發展
國家的政策扶持是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保證。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中的優惠政策,保證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從實際出發,積極研究制定新的優惠政策。
1.各地要將包括社會辦福利機構在內的社會福利機構及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要在基本建設計畫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
2.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要劃撥供地;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採用有償方式供地的,在地價上要適當給予優惠;屬出讓土地的,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應當適當降低。
3.對社會辦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和興辦的第三產業,以及單位和個人捐贈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國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執行。
4.對社會辦福利機構的用電按當地最優惠價格收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收費;對社會辦福利機構使用電話等電信業務要給予優惠和優先照顧。
5.對社會辦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勞動保障部的有關規定,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會辦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6.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抓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
四、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支持社會辦福利機構的發展
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對社會辦福利機構的資金投入,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同時,要廣開渠道,充分利用彩票公益金、慈善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髮展社會辦福利機構。
1.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爭取財政支持並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扶持社會辦福利機構的發展。對於處在建設階段的社會辦福利機構,可以按照規模、投資額等,給予相應的資助;對於正式開業的社會辦福利機構,可以按床位數和實際收養人數給予一定的運營補貼,也可以在社會辦福利機構內安置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低保對象和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並按當地標準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務等費用。
2.各類慈善機構通過社會募捐所籌集的慈善資金,可用於興辦社會福利機構,資助社會辦福利機構改善設施設備條件和補貼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的生活、照料服務等費用。
3.社會辦福利機構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對受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捐贈人沒有明確使用意願的,應當用於改善設施設備和服務對象的生活,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4.要鼓勵和發動社會各界對社會辦福利機構開展捐贈,並對捐贈人予以政策優惠。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五、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維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
民政部門要根據政府巨觀管理、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自主經營的管理體制的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做好指導、協調、扶持和管理工作,促進社會辦福利機構健康發展。
1.要堅持社會化的發展方向,將社會辦福利機構納入當地社會福利機構發展規劃,引導社會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並嚴格按照社會福利機構發展規劃和設定標準依法審批社會福利機構,使各種所有制的社會福利機構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2.要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的要求,加強對社會辦福利機構的管理;要指導社會辦福利機構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規章制度,開展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定期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
3.要主動發現和培育典型,對於管理規範、服務優質、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良好的社會辦福利機構給予表彰,大力宣傳和推廣他們的先進經驗;同時,也要對社會辦福利機構進行定期檢查,受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對未達標的單位,要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的,視情予以處罰。
民政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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