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發展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幫助解決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托養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的精神,北京市殘聯、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貼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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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為加快發展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促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切實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生活,幫助解決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托養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19號)、《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號)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京財社〔2007〕25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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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適用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殘疾人。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開展寄宿制殘疾人托養服務並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社會福利機構或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養老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為社會福利機構)。
第三條補貼項目和標準
一、對殘疾人的補貼
(一)殘疾程度為一級的視力、肢體、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每人每月補貼400元。
(二)殘疾程度為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二級、三級的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每人每月補貼200元。
(三)對享受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一級、二級、三級的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在上述補貼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補貼600元。
二、對社會力量興辦(含公辦民營)社會福利機構的補貼
(一)對收住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一級、二級、三級的智力和精神殘疾人的社會福利機構,每人每月給予運營補貼300元。
(二)對收住殘疾程度為三級、四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四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的言語殘疾人和聽力殘疾人的社會福利機構,每人每月給予運營補貼200元。
三、對收住殘疾人達到一定規模的社會福利機構購置康復器材的,在市殘聯規定購置康復器材目錄範圍內按比例給予一次性補貼,具體標準為:
(一)收住殘疾人20名以上的,按照購置康復器材總額50%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
(二)收住殘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購置康復器材總額60%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
第四條申請審批程式
一、殘疾人申請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由本人或監護人,持“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證明及3張1寸同版彩色證件照(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還應持“低保領取證”原件和複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申請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二、街道、鄉鎮殘聯自接到申請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殘疾人《申請審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在7個工作日內對其申請情況和提交的證明材料等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上報區縣殘聯複審。
三、區縣殘聯收到街道、鄉鎮殘聯上報的《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複審,複審合格後報市殘聯,市殘聯審批後,區縣殘聯將審批情況反饋給街道、鄉鎮殘聯。
四、社會福利機構收住殘疾人的,應持下列證明材料向所在區縣殘聯提出申請,並填寫《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補貼申請審批表》、《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運營補貼申請審批表》和《社會福利機構開展殘疾人托養服務統計報表》,經區縣、市殘聯審核審批通過後領取資金補貼。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及複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複印件;
(三)“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或“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複印件;
(四)與殘疾人簽訂的托養服務協定、殘疾人提供的審核通過的《申請審批表》、殘疾人入住機構名單、“殘疾人證”、繳費憑證及相關複印件等。
五、社會福利機構申請康復器材一次性補貼的,應持相關票據和附屬檔案向所在區縣殘聯提出申請,並填寫《社會福利機構購置康復器材補貼申請審批表》,經區縣殘聯審核通過後報市殘聯,市殘聯組織進行評估並審批後,方可申領一次性補貼資金。
第五條資金來源
對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殘疾人個人補貼資金由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對社會福利機構的運營補貼、購置康復器材一次性補貼資金,由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市級資金屬於市級養老服務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項目,按照《北京市市級養老服務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財社〔2012〕5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補貼方式
對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個人補貼和對社會福利機構的運營補貼,按季度核算補貼給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應等額核減對殘疾人入住機構的個人補貼費用。對社會福利機構購置康復器材的經審核通過後按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貼。
第七條政策銜接
一、享受本《辦法》補貼的殘疾人不能同時享受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運營資助標準的通知》(京民福發〔2011〕161號)等相關檔案規定的運營補貼。
二、年滿60周歲及以上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享受老年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相關待遇。
第八條管理與監督
一、市、區縣殘聯應根據職責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開展殘疾人托養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應如實申領補貼資金,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否則,除追回全部補貼資金外,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殘疾人托養服務試點方案》(京殘發〔2010〕100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