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2012年9月3日發布的一條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 文號:發改價格[2012]2787號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2012年9月3日
通知
內容
(二)在推進縣級公立醫院改革過程中,要堅持公立醫院公益性質,切實加大財政投入,落實政府對公立醫院基本建設、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人才培養、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政策性虧損補貼、公共衛生服務、以及緊急救治、支邊、支農等公共服務的投入責任。
(一)各地要按照縣級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加快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步伐,堅持“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並與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進;調整後的醫療技術服務收費要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確保改革後民眾醫藥費用負擔有所減輕。
(二)各地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民眾承受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區醫藥費用總量控制水平,具體可參照本地區改革前三年實際醫藥總費用、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個人醫療費支出等情況綜合測算,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三)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要結合財政補償和醫保支付水平的具體情況,補償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後減少的合理收入;在此基礎上,逐步理順醫療服務項目比價關係。要切實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以及中醫特色服務等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對確實偏低的床位費可作適當調整;同時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類價格。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要切實做好醫療服務成本分攤測算工作。制定和調整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不得區分設備產地和型號;政府出資購置的大型醫用設備按不含設備折舊的合理成本制定價格。制定和調整檢驗類項目價格不得區分試劑或方法。
(四)在改革試點期間,各地可授權縣(市、區)級政府在規定的原則範圍內研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做好不同地區之間、不同級別醫院之間價格水平的銜接工作,以促進患者合理分流。
(二)要研究制定適應基本醫療需求的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路徑,加強按病種收費質量控制工作,並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各地可探索在合理確定次均門診、住院費用、年診療人次數量等指標的前提下,由醫療機構自主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比價關係。推進醫療服務定價方式改革,要加強與相關改革政策措施的銜接,切實保障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二)各地要結合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和按病種收費工作,嚴格控制單獨收費醫用耗材品種目錄,嚴禁自立名目向患者收取醫用耗材費用。價格主管部門要從規範市場價格行為入手,採取監測出廠(口岸)價格、控制流通差率、開展價格專項調查和價格公示等方式,加強單獨收費的醫用耗材特別是植(介)入類醫用耗材價格監管。各地要積極推進以省為單位的高值醫用耗材特別是植(介)入類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工作。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取消藥品加成的相關政策措施,嚴厲打擊醫藥購銷中各種回扣和非法折扣行為。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對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
(二)各地要將門(急)診次均費用、住院床日費用、出院者平均醫療費用、藥占比、總費用增長率等納入縣級公立醫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績效考核目標。對未達到考核目標要求的,各地要認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具體的處理辦法,限期整改。
鑒於推進醫藥價格改革是縣級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內容,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關注各項改革進展情況,及時開展政策評估,不斷完善改革措施,確保改革取得實效,民眾得到實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