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衛生計生委等7部委為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於2015年5月4日下發的檔案,於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 實施時間:2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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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發改價格[2015]9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計生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局)、財政廳(局)、商務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了《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藥品價格。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二、此前有關藥品價格管理政策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廢止,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三、各地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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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採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通知》規定,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外,對其他藥品政府定價均予以取消,不再實行最高零售限價管理,按照分類管理原則,通過不同的方式由市場形成價格。其中:(一)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通過制定醫保支付標準探索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二)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通過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三)醫保目錄外的血液製品、國家統一採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愛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採購或談判形成價格。其他原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繼續由生產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價格。
《通知》強調,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兩隻手”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同時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有關部門都要切實履行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後,要做好與藥品採購、醫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銜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監管。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通知》重點從完善藥品採購機制、強化醫保控費作用、強化醫療行為和價格行為監管等方面,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以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形成。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採購,並調動多方參與積極性,促進市場競爭,合理確定藥品採購價格;同時加強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監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治療。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做好醫保、招標採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主動降低採購價格。價格主管部門要健全價格監測體系,強化藥品價格行為監管,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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