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補充規定

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補充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同時公布施行。共13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中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規定,作了補充規定。規定了貪污罪、受賄罪和行賄罪的概念及其處罰,並且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受賄、行賄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處以相應的刑罰。

增設了挪用公款罪、非法所得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並規定了各罪的構成與處罰。還規定貪污、挪用的公共財物一律追繳,賄賂財物及其他違法所得一律沒收,追繳的貪污、挪用財物,退回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原單位的,上繳國庫,沒收的財物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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