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補充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同時公布施行。共13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中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規定,作了補充規定。規定了貪污罪、受賄罪和行賄罪的概念及其處罰,並且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受賄、行賄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處以相應的刑罰。
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補充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同時公布施行。共13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中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規定,作了補充規定。規定了貪污罪、受賄罪和行賄罪的概念及其處罰,並且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受賄、行賄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處以相應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在1989.11.0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一、關於貪污罪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貪污罪主體中,“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環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規定,作補充規定。條例 一、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補充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同時公布施行。共13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中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公布施行。為了正確執行這兩個“補充規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對在兩個“補充規定”公布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1989.11.6 法〔研〕發〔1989〕35號)關於賄賂罪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受賄罪的主體問題 《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受賄罪主體,是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1989.11.6 法〔研〕發〔1989〕35號)關於賄賂罪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受賄罪的主體問題 《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受賄罪主體,是指...
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現將有關幾類案件的管轄問題通知如下:一、逃匯、套匯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二、挪用公款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1988年10月22日 司法解釋(類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實施已經半年。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等有關法律...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屆第五十九次檢察委員會1991年2月21日通過。免予起訴的根據和原則 第一條 為正確行使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定...
一、《決定》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主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職工。根據《決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犯《決定》第九、十、十一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依照本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罪論處。十二、國家工作人員犯本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之罪的,依照《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的規定處罰。十三、犯本決定規定之罪有違法所得的,...
十七、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分別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的有關規定處罰。十八、銀行...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你院遼檢研字〔1993〕3號《關於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主體的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現批覆如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公布施行後,“兩高...
關於貪污罪主體中,“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應如何理解的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
六、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售票或購(訂)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購買飛機票,索取、收受賄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有關賄賂罪的規定處罰...
二、貪污行為的基本表現形式 第三章 貪污罪主體問題 第一節 貪污罪主體的立法演變 一、1952年《懲治貪污條例》中的貪污罪主體 二、1979年刑法典中的貪污罪主體 三、1988年《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的貪污罪主體 四、1995...
1979年《刑法》將貪污罪的主體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則對 國家工作人員作了解釋,將國家工作人員限定為從事公務的人員。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
刑法附屬檔案一所列法律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2.關於懲治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3.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4.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5.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6.關於...
97《刑法》並未將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列為受賄罪打擊的對象,因而其不宜構成斡旋受賄罪的主體。其次,兩高《解答》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是對中國79《刑法》和1988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所做的擴張解釋,...
早在1979年我國第一部刑法頒布時,貪污賄賂犯罪的具體數額依然未有具體法律規定。後來因實踐所需,司法解釋中規定了“1000元為立案標準”。其後,1982年《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以及1988年《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1989.11.6 法〔研〕發〔1989〕35號)與其他刑事辯護律師不同 1、專業從事本類犯罪辯護。受賄罪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罪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研發字(1987)第7號“關於執行法(研)發(1987)6號檔案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覆中第二條已有過答覆,現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並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補充答覆如下:今後辦理...
非法所得是一切錯弊性的非法收入或結餘的統稱。從廣義來看,包括範圍很廣,如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偷稅、漏稅、偷工減料、投機倒把、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等均屬於非法所得。《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11條指出: “國家工作...
緒論 我國關於腐敗犯罪的立法沿革 引子 第一節 我國最早的反貪污立法 第二節 1979年刑法典中的反貪污立法 第三節 1979年刑法典制定後關於貪污賄賂犯罪的修改與司法解釋 第四節 1988年《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的立法內容 ...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紀誠犯有受賄罪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第十二條及《中華...
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下文簡稱《補充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
單純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典和單行刑法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等,在中國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韋澤芳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
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 污罪。 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