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是為了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而制定的法規,1988年11月8日,《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88年11月8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 發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
- 實施日期:1988年11月8日
- 廢止日期:1997年10月1日
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為了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對刑法補充規定: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出售倒賣、走私的,按投機倒把罪、走私罪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