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懲處倒賣飛機票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8.07.06
- 實施時間:1988.07.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據各地反映,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倒賣飛機票活動猖獗,嚴重危害航空運輸安全,損害國家和廣大旅客的利益。為了明確辦理這類案件的法律依據,依法懲處倒賣飛機票的犯罪分子,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營利為目的,加價、變相加價倒賣飛機票,或倒賣購買飛機票的契約書、介紹信、證件以及中國民航(以下簡稱民航)、中國聯合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聯航)等航空公司的有效訂座憑證,情節嚴重的,以投機倒把罪論處。
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個體生產經營組織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上述活動,個人從中牟利,情節嚴重的,適用前款規定。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情節嚴重”:
(1)倒賣飛機票非法獲利達到當地規定的定罪數額標準的;
(2)多次倒賣飛機票,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
(3)倒賣的飛機票被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給民用航空安全造成威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民航、聯航等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或與民航、聯航等航空公司有購(訂)票契約關係的單位的購(訂)票人員,利用售票或購(訂)票的便利,與倒賣飛機票的犯罪分子內外勾結,進行倒賣活動,情節嚴重的,以投機倒把的共同犯罪論處。
三、偽造、變造購買飛機票證件或民航、聯航等航空 公司售票業務用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利用偽造、變造證件套購飛機票加價倒賣,情節嚴重的,以投機倒把罪從重處罰。
四、倒賣飛機票以投機倒把罪論處的數額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套購飛機票加價倒賣或出賣民航、聯航等航空公司的有效訂座憑證、訂票契約書、介紹信、購票證件,情節特別嚴重的,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追究刑事責任。
六、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售票或購(訂)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購買飛機票,索取、收受賄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有關賄賂罪的規定處罰。
七、霸占售票視窗,強行發放自製的編隊序號,迫使旅客購買序號,尋釁滋事,毆打旅客,破壞售票秩序,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流氓罪處罰。
八、上述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以參照一九八六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於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覆》第四條處理。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