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引導和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

《關於引導和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是河北省農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引關於引導和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導和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
  • 發文字號:冀統制字〔2006〕69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農業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6日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農業局,邯鄲、邢台市農辦:
為了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重要性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必然要求,符合黨在農村的一貫政策。正確引導和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於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和投資積極性;有利於促進農村土地的有序流動和農業結構調整;有利於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土地集約化經營,實現規模效益;有利於運用市場機制搞活土地承包經營權,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各級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重要性,正確指導土地流轉健康發展。既要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積極加以引導,以提高土地規模效益,加快現代農業建設步伐,又要充分認識到土地流轉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不能不顧經濟發展水平,採取搞運動的方式強制推行,不能用收回農戶承包地的辦法擴大土地規模經營。要始終把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利益作為土地流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義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自主權。
二、土地流轉應當堅持的原則
(一)堅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的原則。農戶的土地承包權是國家賦予農戶的基本權利,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權、收益權和流轉權,是農民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體現。只有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才能依法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促進土地流轉,提高土地經營效益。
(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就是土地流轉必須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權屬關係,必須接受集體的監督和管理。土地轉入方必須按原承包契約約定的用途經營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土地流轉不得損害他人和集體的合法權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承包土地的剩餘承包期。自願,就是農戶承包地是否流轉應當由農戶自主決定。農戶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土地是否流轉,以哪種形式流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要尊重農民意願,不能搞“少數服從多數”,不能違背農戶意願強行流轉,也不得阻撓農戶依法流轉。有償,就是農戶流轉承包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土地流轉的轉包費、轉讓費或租金等,應當由流轉承包地的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扣繳。
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是指導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準則,是規範土地流轉行為的重要依據,也是土地流轉是否合理的根本所在,各級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牢牢把握,切實遵循。
三、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規範化運作
(一)規範土地流轉形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係不變。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或其他組織,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係不變。轉讓,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讓渡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同發包方確立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而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進行串換。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二)規範土地流轉程式。(1)簽訂流轉契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有清晰的流轉意願表達,並以書面形式簽訂契約。流轉契約應當包括以下條款:①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及住所;②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③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和土地用途;④流轉方式;⑤流轉價款和付款方式;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⑦契約的變更與解除;⑧違約責任;⑨約定的其他條款。鄉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流轉雙方提供省農業廳印製的流轉契約書式樣,並指導簽訂。(2)備案或者報批。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經發包方同意,受讓方應當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契約;受讓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而來的土地再進行流轉,還應當徵得原承包方的同意。(3)申請鑑證。流轉雙方可以向鄉人民政府申請流轉契約鑑證,由鄉人民政府依法對契約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鑑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鑑證,並指導其進行修訂。(4)申請登記。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縣級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依照農業部印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5)建檔。根據《關於加強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契約檔案管理的通知》(冀檔[2002]9號)中“實行縣、鄉、村、戶四級建檔四級管理”的規定,凡是簽訂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土地流轉契約,一式五份,鄉、村、戶(流轉雙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每半年由鄉集中向當地綜合檔案館移交,由檔案館妥善保管;五年以下的,由鄉、村及農戶保存。
(三)規範土地流轉管理。土地流轉主要應在農戶之間進行。對於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確定土地流轉的價格要公平合理,並充分考慮到今后土地升值和物價變化等因素。由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的“反租倒包”應予制止;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農業,應當主要從事產前、產後服務和“四荒”資源開發,採取公司加農戶和訂單農業的方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各地不得提倡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土地依照法律和政策由企業、外商、大戶租賃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及縣、鄉主管機關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一方面要加強對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管,確保契約條款的落實,特別是租金的按時兌現;另一方面要對經營者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各設區市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要開展土地流轉工作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土地流轉工作中的違規、違法問題;縣(市、區)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和鄉、村,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指導土地流轉契約的簽訂、變更、解除工作,妥善調解和處理土地流轉糾紛,促進土地流轉規範化發展。
(四)培育和規範各種類型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目前,有些地方通過建立土地信託服務中心等中介服務組織,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土地流轉的動態,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中介或擔保服務。這種做法只要以服務農戶為主,不與農民爭利,不違反現行法律應予支持。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各級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服務、管理和監督,確保這一新生事物始終沿著健康的軌道規範發展。
四、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監督管理和糾紛調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要及時發現新情況、研究解決新問題,促進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業務指導、服務、協調。
各縣(市、區)要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和各項仲裁制度,對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依法進行仲裁;要指導鄉村做好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工作,維護農村穩定。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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