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飲食服務修理業實行行業管理的試行辦法

《關於對飲食服務修理業實行行業管理的試行辦法》在1987.11.12由市政府, 市飲食服務總公司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飲食服務修理業實行行業管理的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7年1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7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市政府, 市飲食服務總公司
為加強對本市飲食、服務、修理行業的管理,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飲食、服務、修理行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下列飲食、服務、修理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一)飯莊、酒家、餐廳、飯館、小吃店、飲食商亭、車攤等飲食業;
(二)照相(含沖卷、彩擴等專項業務)、洗染、理髮、浴池等服務業;
(三)修理民用電器、腳踏車、鐘錶、鞋、黑白鐵製品、塑膠製品、皮件、沙發靠墊、照相機、機車、縫紉機、儀器儀表、製冷設備、辦公用品、彈棉花,以及其它綜合修理加工項目等修理業。
二、市人民政府授權市飲食服務總公司在飲食、服務、修理業行業管理中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經營者執行有關的行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保護合法經營,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締非法經營活動;
(二)制定行業的發展規劃、計畫,組織行業網點的合理布局;
(三)制定企業高級標準、服務規範、操作規程、質量標準等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
(四)組織行業技術培訓,按規定組織本行業的技師考評工作;
(五)組織技術經驗、信息交流,提高服務質量;
(六)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匯總各項統計報表;
(八)指導行業協會的工作;
(九)行業管理的其他工作。
各區、縣飲食、服務、修理公司在區、縣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區、縣的飲食、服務、修理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三、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行業網點布局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門市經營者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流動經營者要有擔保人;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四)飲食業應具備相應的餐廚設備、衛生消毒設備等製作條件;服務業應具有相應的服務設施和工具;修理業應具有相應的設備、材料、零配件、工具;
(五)主要技術人員必須經行業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六)經營飲食、理髮、浴池業的,服務設施和從業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食品衛生管理和公共衛生管理的規定和標準。
(七)企業應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相應的財會人員;個體工商戶應建立帳目和收支手續。
四、經營者開業,必須按下列程式申報審批。
(一)企業持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個人持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證明,分別不同行業向所在區、縣飲食、服務、修理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經營許可證。
(二)從事飲食、理髮、浴池業的,向衛生監督部門申請衛生檢驗,經檢驗合格,發給衛生許可證、健康合格證。
(三)憑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核批准,發給營業執照。
五、經營者必須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將開始營業的時間報核發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備案。
六、經營者轉業、合併、分立、遷移或歇業,應向核發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歇業手續,並向核發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備案。
七、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行業管理。
(二)在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地點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經營範圍、經營地點、禁止轉讓經營證照。
(三)遵守物價管理的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和結算辦法。
(四)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公布經營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做到明碼標價。
(五)按照核定的企業等級標準裝飾房屋,配備服務設施和業務技術人員。
(六)執行市飲食服務總公司制定的服務規範、服務規程、質量標準。
(七)定期向所在區、縣飲食、服務、修理公司報送財務統計和其它報表。
八、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者,由區、縣飲食、服務、修理公司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1000元以下的罰款、停業整頓、降低企業等級等處罰,直至收回其經營許可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九、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證件;執行處罰時,應填寫處罰通知書;收到罰款後,必須開具由市飲食服務總公司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十、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飲食服務總公司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5日起在西城區試行。
本辦法試行前已經開業的經營者,應於1987年12月31日前,向區飲食、服務、修理公司申報登記。
北京市飲食服務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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