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五、《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1995年4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12.24
  • 實施時間:1998.12.24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2月24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1988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66號檔案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刪去第九條、第十一條。
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業服務業用房管理辦法》(1996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刪去第九條、第十八條。
三、《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52號檔案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刪去第二十二條。
四、《北京市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規定》(1994年10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布)
刪去第三十條。
五、《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1995年4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刪去第二十二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1998年12月24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