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餐飲服務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濟南市餐飲服務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是於2005年6月1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餐飲服務業安全管理規定
簡介,條例,

簡介

【發布單位】山東省濟南市
【發布文號】濟政辦字〔2005〕35號
【發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濟南市
濟南市餐飲服務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濟政辦字〔2005〕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營業性演出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電影放映單位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中國小校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商場、超市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餐飲服務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會展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體育場(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公園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10項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濟南市餐飲服務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餐飲服務企業的安全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服務的企業,以及企事業單位對外經營的食堂和餐廳。
第三條 餐飲服務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並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規定的落實。
餐飲服務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責任制,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條 餐飲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工程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額定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上的,還需進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以上檢查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或開業。
第五條 餐飲服務企業應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每半年進行1次演練。
第六條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特殊崗位要依法取得作業資質,持證上崗。
第七條 餐飲營業區域通往建築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於2個,餐廳、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線路應按標準設定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及火災事故照明,並確保暢通。
第八條 餐飲企業應設定應急廣播系統和報警裝置,遇緊急情況可以立即通知到所有部位。設立10個以上雅間的餐飲企業應在房間內設定報警裝置和安全逃生路線圖。
餐飲企業應按規定設定防煙、排煙設施。
第九條 餐飲企業與其它建築毗連或者附設在其它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定;商住樓內的餐飲經營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該分開設定。
第十條 餐飲服務企業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等消防設施,並對上述設備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餐廳、操作間設定輕便滅火器材,滅火器材配置點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
第十一條 電器設備應按規定安裝,不得超負荷運載,並由具備資格的專業部門每年進行1次安全檢測。房間須設定電源控制分閘,電源線與可燃結構有安全距離,禁止接拉臨時電線。
第十二條 高層建築的燃氣應採用管道供氣,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設定在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飲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
對燃氣管道、燃氣管道自動切斷閥、調壓裝置、燃氣灶具等,每日下班後應認真進行檢查,並做記錄。使用燃氣、調壓裝置室等重點部位應設定可燃氣體報警探測器,對探測器至少每月進行1次測試。
第十三條 使用和備用液化石油氣總重量超過100公斤、鋼瓶總數超過30瓶的應設定專用氣瓶間。使用和備用鋼瓶套用防火牆隔開,氣瓶間內不得設定電器開關和放置易燃物品等,並確保通風。瓶間周圍應劃定禁火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配備相應數量的乾粉滅火器。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業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並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在用的特種設備應當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1次自行檢查,並作記錄。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企業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並做好值班記錄。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貿易服務局、安監局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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