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銀川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在1998.02.16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2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2月16日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經銀川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保障居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銀川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是指對周圍環境間接或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賓館、飯店、旅館、餐廳、飲食(加工)攤點、歌舞廳、遊樂場、音像放映廳、電子遊戲廳、照相擴印社、理髮店、洗染店、浴池、服裝加工點、民用構件加工廠、機動車修理廠等營業場所進行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由本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營業地點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一)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在新建居民住宅樓底層不得從事有污染的餐飲業。在本辦法發布實施之日前已在住宅樓底層從事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凡污染超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達不到治理標準的責令搬遷;
(二)禁止在距離居民住宅小區、住宅樓、醫院、療養院、黨政機關100米區域內,學校200米區域內興辦產生較大異味、惡臭或高噪聲、高振動的加工廠(點)和娛樂場點。
第六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爐灶必須使用液體燃料、氣體燃料或型煤等清潔燃料,禁止原煤散燒。煙塵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飲食業必須設定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和設施,並設定專門的排放煙囪。煙囪高度和位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三)飲食、娛樂、服務業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四)禁止在商業區行人街道、市區主要街道和居民門窗附近設定商業性空調散熱裝置;
(五)污水排放城市排水管道的,應當設定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排水管網進水標準,嚴禁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六)將污水直接排放周圍地表水體的,應當採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確認許可後,方可排入;
(七)固體廢棄物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置、清運,防止二次污染。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划行政部門批覆之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經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後,方可向有關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有關證照。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飲食娛樂服務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經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實行年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向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
凡領取《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每年應到市環保局審驗《排污許可證》。
第十條 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交納排污費。
飲食娛樂服務業在營業中,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所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
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應按規定交納超標排污費。
第十一條 對污染超標且擾民的飲食娛樂服務業,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下達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通知書,被限期整改、治理的單位或個人應按期完成整改、治理。
第十二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飲食娛樂服務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或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依法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四)(五)(六)項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和治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限期申報和審驗,並處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逾期未繳納或拒絕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除按有關規定追繳排污費、超標排污費和滯納金外,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對阻礙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行使環境保護職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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