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營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財務問題的規定

《關於國營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財務問題的規定》在1991.04.19由財政部, 建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國營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財務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建設部
  • 頒布時間:1991.04.19
  • 實施時間:1991.01.01
為了加強國營勘察設計單位的財務管理,促進國營勘察設計單位經濟改革的健康發展,現對國營勘察設計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有關財務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各單位要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完善內部核算體系,並逐步對設計周期長或工程投資大的設計項目實行按項目核算。
二、各單位應對所有設計工程項目建立台帳制度,並應加強預收工程款的管理,按契約定期清理,及時結轉,不得滯留或超前分配預收工程款。
三、各單位要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健全各項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單台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和建築物、廠房等均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各單位應編制固定資產目錄並按1985年4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規定的折舊年限編制折舊率計算表報主管部門(按隸屬關係)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執行。
四、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流動資金管理、各項材料領報和低值易耗品攤銷制度。
1.各單位的流動資金管理,應按國營企業流動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對生產發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2.各單位應嚴格材料管理,科學制定各項材料消耗定額,建立健全材料領報及盤存制度,杜絕消費。
3.對單台價值在500元以下,使用年限超過1年的,或單台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內的儀器、儀表和工具用具等,應作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目錄由各單位制訂。按隸屬關係報主管部門批准。要加強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建立明碼標號,實行以舊換新制度。低值易耗品攤銷,可視價值高低在使用期內分別採用一次性攤銷,或分期攤銷辦法攤入各有關費用項目。
五、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嚴格費用開支範圍。凡應由稅後盈餘留成或按規定從專用基金及撥款開支的費用,不得列入勘察設計成本費用,正確計算成本費用開支。
1.勘察設計單位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1)勘察設計和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原價及運輸、裝卸等費用;(2)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租賃費、修理費等;(3)按國家規定列入設計費用的職工工資(包括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4)按工資總額2%提取的工會經費;(5)按規定從勘察設計收入中提取的技術開發費;(6)流動資金貸款利息;(7)財產和運輸保險費、契約、契約公證費和鑑證費;(8)辦公費、旅差費、會議費、勞動保護用品費、冬季取暖費、消防費、檢驗費、倉庫經費、展覽費等管理費;(9)勘察設計單位繳納的按照國家規定應列入成本費用的有關稅費等;(10)經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費用。
下列費用不得在成本費用中開支:
(1)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基本建設投資、專用基金、稅後盈餘留成或撥款中開支的各項支出;
(2)超出國家規定的費用開支標準部分的開支;
(3)各種賠償金、違約金、罰款和滯納金及逾期借款而增加的利息支出;
(4)與勘察設計(諮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支出。
2.建立營業外收支項目,核算不屬於設計(諮詢)業務的收入與開支。
營業外收入包括:(1)收回由調出單位轉來的調入職工欠款;(2)教育費附加返還款;(3)罰款淨收入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1)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金和醫藥費、6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及其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費、撫恤費;(2)編外人員的生活費及其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3)職工安置回鄉、下鄉落戶補助費;(4)職工子弟學校經費等。
3.凡經費上達到自收自支的單位可比照企業按工資總額的11%提取職工福利費,其醫療及福利待遇仍按事業單位辦理。經費不自立或仍由財政撥付公費醫療經費的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4.本單位返聘的離退休人員所支付報酬,按工作性質在有關費用項目列支。其支付報酬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開展技術諮詢的規定,開展技術諮詢活動其收入與支出應納入本單位統一核算,收入與支出相抵,其淨收入按1988年10月9日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嚴禁將勘察設計收費轉為科技諮詢費或其他費用分給個人的通知》的規定,10-15%可作為報酬發給有關人員,其結餘應轉入本單位生產發展基金。
七、各單位開展業餘設計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開展業餘設計的規定執行。業餘設計報酬直接從業餘設計收入中提取,最高不得超過業餘設計收入的20%,其餘80%計入單位總收入。業餘設計收入發給個人部分,應按全部職工人數80%、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30元分配,超過30元部分計入單位獎勵基金。
八、各單位實現盈餘按以下公式計算:
勘 察 勘察 勘 察 勘 察 城 市
設計實=設計-設計成-設 計-教 育-維 護
現盈餘 收入 本費用 營業稅 費附加 建設稅
其 他 城 市
其他收=其他-其他收-收 入-教 育-維 護
入盈餘 收入 入費用 營業稅 費附加 建設稅
實現盈=勘察設計+其他收+營業外-營業外
余總額 實現盈餘 入盈餘 收 入 支 出
除國家另有規定的應在稅前扣除的項目以外,一般實現盈餘總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
九、各單位繳納所得稅後的盈餘留成在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後,主管部門不再集中,全部留給各單位使用。留用盈餘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小部分用於職工福利與獎勵,其中用於生產發展部分不得低於留成的50%,用於福利和獎勵的部分不得高於留成的50%(其中,獎勵基金一般為30%,福利基金為20%),具體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核定。
十、各單位應接受當地財稅部門的財務監督與檢查,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和勘察設計單位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的財務管理,並可根據本地區或本部門、本行業的特點依照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十一、本規定自1991年1月1日開始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