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商業、糧食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在1991.02.01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營商業、糧食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1.02.01
- 實施時間:1991.01.01
根據1989年3月6日國務院批轉勞動部、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意見的通知》和1990年5月23日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於在治理整頓中深化企業改革、強化企業管理意見的通知》的精神,現對國營商業、糧食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以下簡稱工效掛鈎)的有關財務處理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實施範圍
凡實行各種形式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商業、糧食企業(不含財務關係隸屬於中央財政的企業,下同),都可推行工效掛鈎的辦法;已經實行工效掛鈎的,要不斷加以總結和完善;暫時不具備條件實行工效掛鈎辦法的或經財政、勞動部門批准退出工效掛鈎的,應實行工資總額包幹辦法。
未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商業、糧食企業,凡具備條件的也可推行工效掛鈎辦法。
二、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
1.盈利的商業、糧食企業,一般應以上繳稅利或實現稅利等綜合性的經濟效益作為掛鈎指標;政策性虧損的糧食企業、食品企業,應在合理核定政策性虧損定(總)額的基礎上,選擇虧損額或虧損補貼額作為掛鈎指標。企業也可以將上繳稅利、實現稅利或虧損額與實物(工作)量作為掛鈎指標,但實物(工作)量所占比例不得超過30%。
已經選擇銷售額、產值或購、銷、存量等其他單項經濟效益指標掛鈎的企業,應通過改進和完善現行工效掛鈎辦法把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調整過來。
2.無論實行工效掛鈎還是實行工資總額包幹辦法的企業,都必須把承包上繳任務或財政部門核定的計畫上繳任務(或虧損額)作為否定指標。對已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凡完成了當年經濟效益指標但未完成承包上繳任務的,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凡完成了承包上繳任務但未完成當年經濟效益指標的,也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對由於掛鈎而減少企業上繳稅利的,不得調整承包基數。對未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財政部門每年要合理核定計畫上繳任務(或虧損額)指標,凡完不成計畫指標的,也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
3.對所有實行工效掛鈎或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都要考核成本(費用)、資金、勞動生產率、執行政策、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指標。對完不成考核指標的,要扣減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資,具體考核指標和扣減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
三、基數的核定
1.經濟效益指標基數一般以上年實際會計決算為基礎加以核定,如果上年實際會計決算數低於前3年平均數,則參照前3年情況合理確定。與上繳稅利掛鈎的上繳稅利基數是指企業上年實際淨上繳國家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城建稅、資源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所得稅、調節稅、利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與實現稅利掛鈎的實現稅利指標基數是指企業上年實現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城建稅、資源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和利潤總額(補貼後)。糧食、食品企業虧損指標是指補貼前虧損總額。經濟效益指標的考核實行環比辦法。
2.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以企業上年工資總額年報數(不包括原材料和燃料節約獎、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和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下同)為基礎,按下列情況進行核定:
(1)1985年至1988年10月1日以前經國務院或勞動部、財政部批准的掛鈎企業,以上年應提取的掛鈎工資總額為基礎,並按國家規定對新增效益工資超過免稅限額部分扣減應交納的工資調節稅後核定;
(2)未實行掛鈎的企業以上年工資總額年報數為基礎,減去實發的各種獎金、補發上年的工資,以及地區、部門自行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書報費等,加上按國家規定在企業留利中計提的獎勵基金,如果應提獎勵基金超過四個半月標準工資的,原則上按四個半月標準工資的獎勵基金水平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如果應提獎勵基金不足四個半月標準工資的,則按實際提取數核入工資總額基數;
(3)對未經國務院或勞動部、財政部批准掛鈎企業的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上年工資總額年報數為基礎進行核定,個別情況個別處理。但要按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嚴格審核,凡屬自行放寬政策,提高工資基數的不合理增資因素必須剔除。
3.工資總額基數和經濟效益掛鈎指標基數確定以後,除下列情況外,一律不作調整。
(1)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安排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幹部,當年所需工資按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第二年按上年單列數加翹尾數核入工資總額基數;
(2)列入國家新建擴建項目由基建正式移交使用後,可按該項目計畫增加人員的工資增加工資總額基數,並同時參照同行業或該企業平均的工資稅利率合理核增掛鈎的經濟效益基數;
(3)企業成建制劃入劃出,原則上按上年會計決算中劃入劃出職工的工資總額基數和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如實劃轉;
(4)掛鈎後對國家開徵的新稅種應調整經濟效益指標;
(5)國務院批准的重大經濟改革和工資改革措施,對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總額影響較大,國務院有專門規定可調整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和工資總額基數的。
除上述內容外,對企業實行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辦法。
四、掛鈎的浮動比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國家核定該地區總的掛鈎浮動比例之內,認真核定企業掛鈎浮動比例,一般應掌握在1:0.3-0.7之間。同時,要注意企業之間經濟效益水平的橫向比較,與同行業平均水平相比,以人均稅利、工資稅利率、資金稅利率和勞動生產率的高低為依據,對經濟效益低、潛力大的企業,浮動比例可以低於1:0.3;少數經濟效益高,潛力小的企業,浮動比例可以大於1:0.7,但各企業的浮動比例匯總起來,不得超過國家核定給該地區或部門的工資總額浮動比例。
五、工資和獎金列支渠道
1.1988年10月1日以後掛鈎企業的工資和獎金的提取,原則上應採取“總掛分提”辦法,即把按第二步利改稅核定比例計算的獎金核入工資總額基數與經濟效益掛鈎,工資總額基數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資仍由成本開支,獎金仍由企業留利中開支,新增工資基金按第一年掛鈎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中工資和獎金的比例,分別由成本和企業留利開支;少數企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也可實行“分掛分提”辦法,即列入成本的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新增工資基金在成本中列支,獎金按第二步利改稅辦法規定,仍在企業留利中提取。
2.1988年10月1日以前經國務院或勞動部和財政部批准的掛鈎企業,可以繼續採取“總掛總提”辦法,新增效益工資全部進成本;也可以經省級財政等部門重新審核,並報勞動部、財政部批准,改按“總掛分提”辦法執行。
3.1988年10月1日以前未經國務院或勞動部和財政部批准掛鈎的企業,如果獎金已由成本開支的,其由成本開支的獎金按財政部規定,徵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以停止執行“總掛總提”辦法,相應調整獎金開支渠道。
六、掛鈎級次
盈利的商業企業工效掛鈎原則上採取與企業直接掛鈎的形式;政策性虧損的食品企業可採取與食品企業主管部門(總公司)統掛的形式;糧食企業採取何種掛鈎形式,由各地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確定。採取統掛形式的,財政部門要會同勞動部門配合企業主管部門把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和工資總額指標基數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企業。
七、新增效益工資的提取和使用
1.為了儘可能剔除價格上漲和非勞因素影響,從而使提取效益工資趨於合理,對企業當年新增效益工資提取額參照下列規定加以控制:新增效益工資比工資總額基數增長15%(含15%)以內的,可以全部提取;15-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60%;25-35%(含35%)的部分最高提取40%;35-45%(含45%)的部分最高提取20%;45%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2.企業實行掛鈎後,使用新增效益工資時要適當留有結餘,以豐補歉。實發工資超過一定幅度時要按國家規定交納工資調節稅;完不成當年經濟效益指標時,工資總額也要按比例相應下浮,為了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幅度最多不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的20%。
八、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的提取與確定
1.無論採取哪種掛鈎辦法,企業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辦法都按當年實發工資總額扣除實發各種獎金(包括企業實行的超工計件和浮動等超過標準工資的部分)、價格補貼(包括1979年、1985年和1988年國家統一規定的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後工資總額的11%計提職工福利基金。原“總掛總提”企業停止執行按核定批准工資總額基數計提職工福利基金的辦法。
2.實行“總掛分提”辦法後,企業當年在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必須按規定交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金”)。年末,企業應將扣除應交納“兩金”後的獎勵基金提取數,與清算表中計算的掛鈎獎勵基金進行比較,確定實際提取的掛鈎獎勵基金,若前者大於後者,則把後者確定為實際提取的獎勵基金,並轉入企業工資基金專戶,超過部分建立獎勵基金儲備,以豐補歉,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動用;若前者小於後者,則可以動用獎勵基金儲備,按清算表計算的掛鈎獎勵基金數額確定為實際提取的掛鈎獎勵基金,轉入企業工資基金專戶;若動用獎勵基金儲備後仍不足的,則按現有數額確定掛鈎的獎勵基金,不得進成本。
3.新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以前年度的獎勵基金結餘數(或超支數)應全額轉入本年工資基金年初年數。
九、退出掛鈎企業的財務處理
1.掛鈎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掛鈎的財務處理
為了保證政策的穩定,企業在工效掛鈎期間一般不能退出掛鈎。確有特殊困難的企業,經財政、勞動部門批准,方可退出掛鈎。凡掛鈎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掛鈎的企業,從掛鈎第一年到最後一年期間內,每年均按以下辦法處理:採取“總掛分提”辦法的企業,要將累計(包括當年和以前年度,下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資和採取“總掛總提”辦法的企業第一年掛鈎核入工資總額基數的獎勵基金和累計新增效益工資沖減企業成本,同時調增當年利潤總額,並將調增後的利潤總額按掛鈎前財政部門核定的利潤分配辦法(利改稅企業按掛鈎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稅辦法)進行分配,與同年會計決算上的利潤分配進行對比,計算當年多拿的工資,同時計算應補繳所得稅、調節稅(承包企業按承包上繳任務計算)及剩餘部分。
企業當年多拿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採取總掛分提 當年會計 累計在成本 當年按調整辦法企業當年=決算提取 +中列支的新-後利潤計算多拿的工資 的獎勵基金 增效益工資 的獎勵基金採取總掛總提 第一年掛鈎核 累計新 當年按調整辦法企業當年=入工資總額基+增效益-後利潤計算多拿的工資 數的獎勵基金 工 資 的獎勵基金
按上述辦法計算的累計數額須在退出後的第一年進行處理:
(1)將各年累計多拿的工資沖減工資基金,並將沖減後的工資基金數額轉為職工獎勵基金,若不夠沖減,則職工獎勵基金以負號表示;
(2)調整上年利潤總額;
(3)計算累計應補繳所得稅、調節稅和“兩金”;
(4)累計剩餘部分按掛鈎前核定的留利分配比例分配並轉入除獎勵基金以外的其他各項專用基金。若多拿工資,不予補提。
企業按上述辦法辦理退出掛鈎後,重新恢復掛鈎前財政部門核定的利潤分配辦法(利改稅企業恢復原第二步利改稅辦法)。
2.掛鈎到期後退出的財務處理
掛鈎到期後退出的企業,對掛鈎期內的利潤分配和提取的工資基金不作調整。退出掛鈎後,廢止掛鈎時期的利潤分配辦法;同時,重新恢復掛鈎前財政部門核定的利潤分配辦法(利改稅企業恢復掛鈎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稅辦法)。原實行總掛總提辦法企業的獎勵基金不能再在成本中開支。
十、工資基金的清算
實行工效掛鈎或工資總額包幹辦法以後,各地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掛鈎企業工資清算工作,有關工效掛鈎企業提取新增效益工資的計算公式、工效掛鈎企業工資清算表的格式與編制說明以及企業中途退出掛鈎有關財務處理說明,分別見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和附屬檔案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對清算表格加以具體補充和修改。
十一、本規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中凡與上述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此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