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檔案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檔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在1996.01.1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檔案有關事項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6.01.10
  • 實施時間:1996.01.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鑒於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內部機構的調整變化,去年(1995年)一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專門發函([1995]高檢辦發第14號),對報送檔案材料的有關事項提出了要求。多數地方執行的比較好,但也有一些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影響了檔案的傳遞速度和辦文效率。為了保證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檔案、材料能夠快速、準確地傳遞和辦理,現重申如下要求:
一、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凡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請示、報告及其他檔案、材料(包括信息、簡報、情況反映)等,在信封上請寫明“最高人民檢察院收”。
二、凡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及其有關處、室辦理的檔案、材料,請在信封上寫明“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收”或“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XX處收”。
特此通知,請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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