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監獄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監獄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5.07.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監獄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5.07.20
  • 實施時間:1995.07.20
檔案內容,頒布時間,

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已於1994年12月29日頒布施行。為了正確執行《監獄法》,加強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的法律監督,現就檢察機關執行《監獄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的法律監督問題。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照法律實行監督,是檢察機關的職權。它包括對監獄執行刑事案件判決、裁定,以及獄政管理、教育改造和生活衛生等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一般違法行為,可以口頭提出糾正;對於嚴重違法行為,應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並要求告知糾正結果;對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派駐監獄的檢察機構是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依法實行監督的組織保障。各地要按照高檢院的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對所有監獄落實派駐檢察機構,並按照規定配備幹部,以適應工作的需要。
二、關於對收押罪犯和釋放刑滿人員的法律監督問題。收押罪犯和釋放刑滿人員是監獄執行刑罰的重要活動。人民檢察院要通過對監獄收押、釋放活動的檢察,保障監獄正確執行刑事案件判決、裁定。在工作中,要檢察監獄收押的是不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的法律文書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對刑滿人員及依法應予釋放的罪犯,監獄是否按期予以釋放,並開具釋放證明書。對應收押而不收押,不應收押而收押;應釋放而不按期釋放,不應釋放而釋放的,都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關於對罪犯保外就醫的法律監督問題。對具備法定條件的罪犯予以保外就醫,是我國對罪犯實行人道主義的體現。人民檢察院對監獄辦理罪犯保外就醫活動的監督,主要是檢察被保外就醫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保外就醫的證明是否真實,辦理保外就醫的程式是否合法。對監獄辦理罪犯保外就醫活動的監督,可以通過向有關人員調查、調閱監獄有關資料、列席監獄有關會議等方式了解情況。對監獄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呈報保外就醫的,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於已經監獄管理機關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保外就醫的,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糾正意見送交批准保外就醫的機關(意見副本送監獄)。對利用辦理保外就醫的職權,收受賄賂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關於對罪犯減刑、假釋的法律監督問題。減刑、假釋工作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人民檢察院要把對減刑、假釋的監督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人民檢察院對監獄辦理罪犯減刑、假釋工作的監督,重點是監獄提出減刑、假釋建議的對象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提出建議的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對監獄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可以通過向有關人員調查、調閱有關資料、列席監獄有關會議等方式了解情況;發現監獄在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活動中有違反法律或有關規定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監獄提出糾正意見。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如認為確有錯誤,應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於利用辦理減刑、假釋的職權索賄受賄或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關於對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法律監督問題。人民檢察院接到監獄關於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通知後,應即派員到現場進行檢察,並根據罪犯死亡性質,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罪犯因病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對監獄的醫療鑑定進行認真的檢查,如有疑義,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死亡罪犯家屬對監獄作出的醫療鑑定有疑義,並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地進行調查。經查,認為罪犯家屬提出的意見無理的,應予駁回,並配合監獄做好說服教育工作;認為罪犯家屬提出的意見有理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
(二)對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在接到監獄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對屍體進行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人民檢察院對罪犯死亡原因的鑑定,由擔負該罪犯所在監獄檢察任務的人民檢察院負責,如該人民檢察院缺乏鑑定的專門技術,可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聘請有關部門或具有法定資格的專門技術人員作出鑑定。
六、關於罪犯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問題。申訴、控告、檢舉是罪犯的權利。罪犯不服生效的刑事判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以及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而提請人民檢察院處理的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均應依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處理;對監獄提請處理的申訴案件,應在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結果通知監獄。罪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或由監獄轉送的罪犯控告、檢舉材料,應按案件管轄分工,自行查處或請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七、關於監獄管理範圍中發生的刑事案件處理問題。人民檢察院辦理監獄管理範圍中發生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直接受理監獄中發生的貪污、受賄、侵權、瀆職的犯罪案件;
(二)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等案件負責批捕、起訴;
(三)對罪犯及其家屬向檢察機關提出的申訴案件負責複查;
(四)對人民法院錯誤的減刑、假釋裁定提出抗訴。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的抗訴,重點是因受賄、徇私或偽造罪犯的有關材料等違法犯罪行為導致錯誤的減刑、假釋裁定的案件。
八、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對留所服刑罪犯執行刑罰活動的法律監督,參照上述原則辦理。

頒布時間

199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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