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下級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公文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下級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公文的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2.04.22
  • 實施時間:2002.04.22
為加強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進一步理順工作關係,規範工作程式,提高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現就下級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公文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報送公文範圍
(一)請示、報告。指各省級檢察院就重大案件、重要業務工作、重大偵查行動、適用法律、階段性工作、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會議和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幹部任免等事項的請示、報告。
(二)信息、簡報。指各省級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信息直報點編髮的情況反映、檢察工作簡報等。
(三)其他材料。指各省級檢察院下發的重要檔案等。
二、報送份數和方式
(一)各省級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請示,報送一式2份。
(二)各省級檢察院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報送一式15份。
(三)各省級檢察院的檢察信息簡報、下發的重要檔案等材料,報送一式20份。
以上三項信封上需寫明“最高人民檢察院收”。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信息直報點信息材料報送1份,信封上需寫明“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收”。
(五)緊急事項以電傳形式上報的,請按上述規定註明報送單位。
三、報送程式及要求
(一)下級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公文要準確、全面、及時、保密、安全。
(二)請示、報告應一文一事。
(三)下級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上報各類公文原則上須逐級層報。但重大緊急的突發事件可直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時抄報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在適用法律上確屬疑難、複雜,省級檢察院難以決斷的重大案件,並且需符合以下條件:
1.經過省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
2.有爭議的案件須寫清爭議焦點和具體分歧意見,並寫明檢察委員會多數委員的意見。
3.須有檢察長的明確意見。
4.須附全部案件材料及檢察委員會討論記錄。
5.加蓋院章。
(五)除需要直接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的絕密事項外,各級檢察機關不得以本院或本院領導的名義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個人直接報送公文。
(六)請示、報告一般須呈報正式檔案,特別緊急事項以電傳形式報送的,可不再重複報送正式檔案。信息材料時效性強的可先電傳,正式印製件仍按要求報送。
(七)報送的公文均應根據內容準確定密,按密級要求報送;用電傳報送的,必須嚴格標明密傳標準,防止失泄密現象發生。
四、不符合報送規定公文的處理
(一)凡不按規定報送請示、報告類事項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將不予辦理,或退回報文單位重新辦理。
(二)對不是直報單位、不屬直報事項範圍而越級直報的信息、檔案等材料,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一般不予辦理或採用。
(三)各省級檢察院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對所轄下級檢察院提出明確要求,杜絕違反規定上報公文的現象。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199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下級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工作和報送材料的暫行規定》(高檢發辦字[1994]24號)及199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檔案有關事項的通知》(高檢辦發[199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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