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金華市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金華市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是2016年金華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信息,指導思想,工作任務,格線劃分和職責,工作要求,

基本信息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金華市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7日
金華市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5〕46號)和《關於印發〈浙江省格線化環境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浙環函〔2015〕434號)精神,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的核心理念,落實屬地環境監管責任,創新環境監管體制機制,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

深化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體制改革,以持續改善環境質量、維護民眾環境權益為目標,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切實落實“源頭嚴控、過程嚴管、後果嚴懲”環境監管工作要求,創新環境監管體制機制,加大環境監管力度,提高環境監管工作效能,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工作任務

明確落實全市各級政府環境監管主體責任,整合轄區內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各部門監管力量及其相應的環境監管資源,結合社會治理“一張網”劃分環境監管格線,建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格線化環保監管體系,確保各項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措施落到實處。積極推進環境監管工作關口前移,做到各類環境問題早發現、早控制、早處置,及時化解環境污染糾紛,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改善區域環境質量。

格線劃分和職責

全市建立市、縣、鄉、村四級環境監管格線。
(一)一級格線。
以全市行政管轄區域為一級格線,責任主體為金華市人民政府。具體職責為:
1. 制定本級格線化環境監管方案,並向社會公開;監督下級格線責任主體履職,並實行考核。
2. 確定轄區內重點監管對象(適時動態調整),每年對30%的重點監管對象進行抽查,組織開展專項環保檢查、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等環境監管工作,並按要求公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等信息。
(二)二級格線。
以婺城區、金東區、蘭谿市、東陽市、義烏市、永康市、浦江縣、武義縣、磐安縣、金華開發區、金義都市新區、金華山旅遊經濟區等12個區域為二級格線,責任主體為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具體職責為:
1. 制定本級格線化環境監管方案,並向社會公開;監督下級格線責任主體履職,並實行考核。
2. 確定轄區內重點監管對象(適時動態調整)並落實監管;承擔格線內污染源定期巡查、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環境違法行為查處等日常環境監管工作,妥善處理環境信訪投訴、環境污染糾紛和上級格線交辦案件;按要求公開本級管轄重點污染源相關信息及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等信息;及時上報格線化環境監管相關信息。
3. 組織、指導和監督下級格線的建立、運行和責任人的履職情況。
(三)三級格線。
以鄉鎮(街道)和相對獨立的園區、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為單位建立三級格線,具體劃分由二級格線調度。責任主體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對獨立的園區、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管委會。具體職責為:
1. 全面排查格線內環境安全隱患,落實對轄區內污染源、建設項目、飲用水水源地、資源開發項目、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信訪投訴、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等環境監管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上報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並協助調查處理;及時上報格線化環境監管相關信息。
2. 組織、指導和監督下級格線的建立和運行。
(四)四級格線。
以各行政村(社區)為四級格線,以各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主體。具體職責為:
1. 開展格線內環境保護方面的日常巡查、監督、宣教、服務等工作,協助配合三級格線開展環境信訪投訴調處工作,及時化解民眾環境權益訴求糾紛。
2. 探索建立調解員制度,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的基層調解作用,協助解決較小的環境矛盾糾紛。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格線應明確格線責任人(格線長),實行格線長領導負責制,由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或相對獨立的園區(開發區)、村(居)委會分管負責人擔任各級格線長,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格線環境監管工作,對格線環境監管負領導責任;各級政府環保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具體負責落實本級格線各項環境監管工作,其他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協助開展格線化監管工作。一、二、三級格線管理員由市、縣(市、區)、鎮鄉(街道)或相對獨立的園區(開發區)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機構)人員擔任;四級格線的格線管理員由村(居)委員會確定或由社會治理“一張網”配置的格線員負責。同時,各級格線要強化經費保障,建立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運行經費的保障機制。
(二)建立格線體系。各級格線責任主體要結合實際,建立本級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明確格線邊界、責任人和工作職責,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明確相關部門在格線化環境監管中的職能,建立聯席會議和聯合執法制度,有效解決環保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環境監管效能。二級格線責任主體要於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格線化監管工作開展情況,並抄送市環保局。
(三)提升監管能力。加強一、二級格線環境監察機構建設,充實執法力量,增加執法投入,提升執法水平。加強鎮鄉(街道)環保監管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和執法裝備,加大區域環境監管力度。全力推進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加快建立“格線化”環境監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齊全、數據完備、信息共享的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信息資料庫,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
(四)強化督查考核。各級格線要建立健全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考核制度,將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納入環境質量考核,細化考核指標,制定考核辦法,加強考核力度。上一級格線要定期對下一級格線日常運行管理情況和重大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通報督查結果。對格線責任履行不力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問責,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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