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的通知》是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12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衛財務發〔2019〕64號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26日
  • 發布單位:衛生健康委 中醫藥局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促進衛生健康事業改革和發展,維護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關於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相關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機構收費行為,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促進衛生健康事業改革和發展,維護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44號)及《關於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非公立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中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是指對醫療機構診療活動中發生的醫療服務項目、藥品和醫用耗材等價格行為的內部管理。
第四條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價格行為的內部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醫療機構價格管理負責部門具體組織本單位內部價格行為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縣級及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根據本規定依職責對轄區內政府辦公立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檢查,其他公立醫療機構由舉辦單位參照本規定進行指導、考核和檢查。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醫療機構分管領導、醫務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臨床科室和醫藥物資采供等部門組成的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體系,科學管理、合理監控醫療服務成本,提升價格管理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價格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應當由醫療機構分管領導、價格管理部門及財務、醫務、護理、醫保、信息、藥事、物資管理、醫技、質控、設備、紀檢監察等職能科室負責人組成,負責全院價格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決策。
第七條 醫療機構要加強內部價格管理部門建設。三級醫療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內部價格管理工作的部門,並由院領導主管;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應當在相關職能部門中明確價格管理職責。
三級醫療機構應當配備3—5名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應當配備1—3名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各醫療機構依據機構規模和醫療服務量可適當增減人員數量。各業務科室(部門)設定兼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每個科室(部門或病區)至少設1名。
第八條 專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能夠正確理解、掌握和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並依法開展價格管理工作;
(二)掌握基本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相關知識,了解衛生、財會、經濟、管理等相關業務知識,熟悉業務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涵及主要成本構成;
(三)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能夠妥善處理機構內部價格管理方面的諮詢與投訴;
(四)工作中能夠堅持原則,按照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價格政策宣傳與解釋,指導臨床、醫技科室正確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並檢查各科室執行情況,對醫療機構不規範收費行為予以糾正;
(五)具備初級及以上職稱,並每年接受行業專業化培訓。
第三章  機構職能和崗位職責
第九條 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認真貫徹有關醫藥價格政策、法規,實現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管理;
(二)研究制訂醫療機構內部的價格管理制度、業務流程、考評指標及獎懲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對醫療機構價格的申報、調整、公示、執行、核查、考核、評價等全過程進行組織實施和管理;
(四)適時召開價格管理工作會議,根據相關部門工作部署指導、協調有關工作進展,對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進行調控。
第十條 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部門(或專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能(或職責):
(一)樹立法治觀念,依據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法進行價格管理工作,熟練掌握價格管理各項政策,把握標準、嚴格執行和操作;
(二)對醫療機構價格行為進行內部管理,熟悉各價格項目內涵,組織協調並參與相關部門對醫療服務項目成本進行科學合理測算,提出改進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議和措施;
(三)參與藥品、醫療設備、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和價格談判以及新技術、新療法在進入醫療機構前的收費論證審核;
(四)參與醫保基金支付項目和病種的價格談判工作;
(五)對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新增病種(含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以下簡稱DRG)等進行成本測算和價格審核,提出價格建議,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對既有項目價格調整進行報批;
(六)對已立項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醫療機構製劑等進行成本測算,提出價格建議,提請價格管理委員會討論確定後執行並進行監管;
(七)嚴格貫徹執行醫藥價格政策法規,並依據政府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變動,及時調整醫療機構價格管理系統的價格(含公示價格)標準;
(八)指導臨床、醫技科室正確執行醫藥價格政策;
(九)定期對門(急)診、住院患者費用等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反饋科室,及時糾正不規範收費行為;
(十)接待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方面的諮詢,處理醫療服務價格相關投訴,針對有效投訴撰寫投訴分析報告並提出整改意見;
(十一)定期調研並組織相關業務科室討論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存在的實際問題,並提出建議;
(十二)對兼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進行價格政策(業務)指導、培訓;
(十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醫療服務價格檢查;
(十四)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各種醫療服務成本及價格相關調查和統計工作,為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
(十五)做好其他涉及價格管理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兼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接受醫療服務價格知識培訓,熟悉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法規,宣傳貫徹本機構價格管理制度;
(二)配合本機構價格管理部門接受相關部門的醫療服務價格檢查;
(三)提出價格管理工作建議,對本科室擬開展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擬淘汰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向本機構價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基礎資料;
(四)協助本機構價格管理部門,做好本科室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公示及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解釋工作;
(五)協助本機構價格管理部門,處理本科室的醫療服務價格諮詢與投訴;
(六)負責本科室內部價格行為的自查自糾工作,及時糾正不規範收費行為,建立內部檢查的長效機制;
(七)接受本機構價格管理部門的定期考核。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測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斷完善醫療機構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醫療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制度。醫療機構要密切監測醫療服務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主動向相關部門提出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意見建議。
按照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確保醫療質量的前提下,構建成本控制的科學管理機制,通過事前控制、現場控制及反饋控制等環節,科學規範收費行為。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服務價格調價管理制度,確保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立順暢的調價通知流程,及時調整或通知相關部門調整醫療服務價格。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制度,按照《醫療技術臨床套用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1號)及其他相關管理規範的規定,堅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技術準入(許可)為先的原則,進行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和價格申報。規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部審核流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經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委員會審核論證後,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技術規範進行規範確認後,方可申報價格。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價格公示制度。醫療機構可採用機構官網、電子觸控螢幕、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等方式,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常用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的價格,保障患者的查詢權和知情權;價格發生變動時,要及時調整公示內容。要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價格諮詢、投訴電話。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費用清單(含電子清單)制度,以多種形式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等費用清單(病種、DRG除外),並在患者需要時提供列印服務。費用清單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的名稱和編碼、單價、計價單位、使用日期、數量、金額等。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服務價格自查制度。價格管理部門每月按照出入院人數的一定比例隨機抽取在院、出院病歷和費用清單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及時糾正不規範收費行為,提出整改建議並向有關科室及人員通報並納入月(季)績效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價格投訴管理制度,實行首問負責制。接待投訴的人員應當記錄投訴的內容、辦理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對於上級部門轉給醫療機構的有效投訴信,應當有辦結報告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價格管理獎懲制度,獎罰分明,並將價格管理工作納入醫療機構年度目標考核,作為科室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檔案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檔案專卷保存。對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過程中的基礎數據、專家意見、相關建議、內部討論的會議紀要等基礎資料,要做到記錄完整、專卷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與許可權,確保軟體系統操作與維護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規範性與安全性。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時,系統必須有調整記錄。要加強對數據處理過程中修改許可權與修改痕跡的控制。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服務價格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包括電子檔案的存儲、備份及保管。
第六章  監管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對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進行質量控制,並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訂醫療機構價格管理考評標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醫療機構價格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於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通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發揮外部監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醫療機構要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價格管理制度與體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暫行規定》(衛規財發〔201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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