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區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

各區衛生健康局,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廣州地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19〕1號)等檔案精神,為規範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管理,現將《廣州地區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地區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管理,促進醫療新技術的推廣使用,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現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地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立項審核、廣州地區公立醫院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管理規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下簡稱為“新增項目”)是指符合醫療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且尚未列入廣州地區公布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市場調節價項目目錄的,經臨床驗證及科學論證(鑑定)能顯著提高診療效果或符合民眾多樣化健康需求的,經論證審核通過納入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的醫療服務項目。
本辦法所稱“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下簡稱為“特需項目”)是指公立醫院在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範圍內,通過改善服務設施、最佳化服務時間、改良服務技術等手段,開展的提高疾病診斷防治質量和就醫感受的改善型項目;以及公立醫院為滿足患者需求,套用新技術提供的自願選擇的個性化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第二章 新增項目申報
第四條 申報新增項目需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醫療服務成本核算體系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市醫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新增項目實行隨時申報,集中審核制度。如遇疫情等特殊情況,隨時組織審核。
第五條 申報新增項目應提交加蓋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新增項目臨床套用等相關意見(包括臨床開展數量、收費情況,患者反饋意見),立項的必要性、迫切性、經濟性說明,以及與現有同類項目比較等情況。
(二)《廣州地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表》。
(三)《廣州地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匯總表》。
(四)《廣州地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表》。
申報單位應對新增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提供虛假資料、做虛假稱述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三章 新增項目初審
第六條 市醫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實際申報需求,定期組織新增項目的受理工作,並負責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進行形式審查,對項目是否為臨床醫療項目、與現行項目的差異性、是否符合新增項目立項原則等方面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並提出初審意見。必要時可採取實地調查、專家諮詢、跨地區交流等方式對照審查。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立項為新增項目:
(一)對現行醫療服務項目進行分解、拼接、組合、打包、組套的項目;
(二)以變換表述方式、拆分服務內涵、增加非醫療步驟等方式或名義增設的項目;
(三)只為解決設備、儀器、試劑收費問題,並以設備、儀器、試劑命名的項目;
(四)診療目的、內容與現行醫療服務項目一致,成本上升較大,但診療效果無明顯提高,不符合衛生經濟學要求的項目;
(五)技術尚不成熟,落後的、已被淘汰的項目;
(六)未獲得行業主管部門準許,臨床套用不規範、技術規範不清晰、臨床路徑不明確、服務內容不充分的項目;
(七)不符合倫理規範,包括醫學倫理和社會倫理;
(八)發生在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服務的項目;
(九)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不屬於診療活動的項目;
(十)非醫務人員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遠程手術指導、遠程查房、醫學諮詢、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處理、便民服務等;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規定的項目。
第八條 不予立項的項目,自該批次項目正式發布實施之日起,醫療機構一年內不得重複申報。
第四章 新增項目論證
第九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市醫療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對報送的新增項目組織專家論證工作。論證須按照評審項目的學科專業選取臨床、醫技、價格(收費)管理及衛生經濟學專家,專家人數為不得少於7人的奇數,醫療衛生專家選取應兼顧專業性和代表性。
第十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開展論證,專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學術造詣高,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獲得相應資格認證,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
(二)實踐經驗豐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社會公信力高和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能夠據實、負責、公正地提出論證意見和建議;
(四)積極性高,熱心決策論證工作,在時間和精力上可以保證完成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論證專家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審核項目信息,並簽署保密和廉政承諾書。與申報項目、申報單位、涉及企業有利益關係的專家應主動申請迴避。論證專家如違背“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造成不良後果的,經調查核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並不再邀請參與我市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相關研究及論證工作。
第十二條 論證專家需對項目的必要性、迫切性、經濟性以及治療效果是否比現行同類項目有顯著改善等方面進行論證,出具“建議立項”或“不建議立項”的專家論證意見並說明理由;凡超過三分之二專家建立立項的項目視為通過專家論證。論證結果應規範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除外內容和說明等各價格要素內容。
第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立項原則,結合論證結果,提出擬新增項目意見,提交市醫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
第五章 新增項目立項
第十四條 市醫療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等因素,按照支持醫療技術發展、需求集中、維護患者利益的原則,對具備專家論證和部門意見的擬新增項目,進行集體審議。
第十五條 通過審議的項目掛網公示10日。公示期滿後,市醫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複審,認為異議有效的,暫不予立項。
第十六條 立項結果由市醫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布實施,同時抄送省醫療價格主管部門、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新增項目審核立項後,在廣州地區試行,試行期不超過兩年,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試行價格。醫療機構應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國衛財務發〔2019〕64號),遵循公開透明、合法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和調整新增醫療服務項目試行價格,並保持價格相對穩定。
第十八條 新增項目在執行期間,遇下列情況之一,市醫療價格主管部門依職責撤銷。
(一)項目涉及的醫療技術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禁止臨床套用,或重點管理類醫療技術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註銷備案;
(二)項目涉及的關鍵設備、器械、試劑等相關註冊、批覆等廢止失效;
(三)臨床證明達不到預期診療效果的;
(四)實際執行中在服務內容、服務規範方面難以明確界定、歧義較大,造成投訴、糾紛較多的。
撤銷的項目,醫療機構應立即終止執行。
第十九條 新增項目的轉歸按照國家和省關於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特需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開展特需項目的公立醫院應遵循公益性質和社會效益原則,原則上應在劃定的相對獨立區域集中開展,單獨管理,不得擠占基本醫療服務資源。
第二十一條 特需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在公平、合法和誠信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潤的原則,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國衛財務發〔2019〕64號)自主制定價格,並保持價格相對穩定。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特需醫療服務規模,公立醫院提供的特需醫療服務不得超過該院全部醫療服務的10%,並且特需項目的收入不得超過該院全部醫療收入的10%。
第二十三條 特需項目應設顯著標識,在收費編碼前加“T”字母予以區分,便於檢索匯總。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開展新增和特需項目,必須實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願選擇,不得分解或重複收費,不得暗示或變相強制患者接受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申報新增項目審核通過率過低或申報有關部門禁止臨床套用的醫療技術,以及上年度主動申報獲得立項卻未試行實施的,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二十六條 必要時,市醫療價格部門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基於社會發展、臨床實際、深化改革、突發事件等實際需要,依職權主動申報、審核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公共衛生事件或法律法規明確的申報項目,可加快立項進度。
第二十七條 新增“網際網路+”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按照《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轉發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完善“網際網路+”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指導意見的通知》(粵醫保發〔2019〕3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嚴格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醫療機構大廳顯著位置或提供服務主要場所公布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名稱、計價單位、服務內涵、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在大廳等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及政府投訴電話,暢通投訴渠道,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一條 如本辦法與國家、省、市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

一、政策修訂原因
我市於2018年實施的《廣州市發展改革委 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廣州地區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發改規字〔2018〕11號),該檔案於2020年9月1日期滿廢止。
為保障政策銜接,規範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管理,促進醫療新技術的推廣使用,按照國家、省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規範性檔案修訂要求,對《通知》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按照《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及《廣州市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要求,對原《通知》中各機構名稱予以修改。其中:將“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修改為“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衛生計生委”修改為“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二是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完善“網際網路+”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字〔2019〕1號),對不予立項、取消立項等情形進行修改完善。
三是根據實施情況及徵求意見情況,修訂完善醫療服務項目申報、救濟途徑,增加特殊申報情形、醫療機構失信懲戒、論證專家泄密追責等內容。
三、政策實施影響
此次修訂政策,是按照機構改革的要求,對《通知》中的機構名稱進行了調整;同時,按照國家和省關於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項目準入要素條件。廣州地區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具體受理流程及管理要求基本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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