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規則》是2019年2月1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規則
- 文 號:穗發改規字〔2019〕4號
- 實施日期:2019年02月01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檔案內容,政策解讀,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機構的價格公示行為,保障患者對醫療服務價格信息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維護醫療行業正常的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原國家計委、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醫療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對本機構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藥品價格,以及列入除外內容、說明單獨收費的醫用器械和一次性醫用消耗材料(以下簡稱“醫用材料”)的價格,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條 市區兩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價格公示的指導,並按照價格監督檢查許可權的相關規定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 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價格公示的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說明(項目內涵及除外內容)、計價單位、價格、價格管理形式(即市場調節價或政府指導價)、批准文號等。
除前款規定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新增、特需以及其他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之前,需告知患者(或其家屬),由患者(或其家屬)自願選擇;新增的醫療服務項目,還應當公示試行時間。
第六條 醫療機構提供的藥品價格公示的內容應當包括: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企業,以及主要的中藥飲片產地等,並應明示藥品的基本醫療保險類型(甲類、乙類或自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價格,應當一併公示定價文號及其最高零售價格。
第七條 列入除外內容、說明單獨收費的醫用材料價格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品名、生產企業、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使用上述醫用材料前,醫療機構應徵得患者(或其家屬)同意,並告知患者(或其家屬)預計使用的醫用材料及估算費用,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收費。
第八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承諾並採取適當方式公示“本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中藥飲片除外)、醫用材料,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實行零差率銷售。”
第九條 按病種收費的,應公示病種編碼、病種名稱、主操作名稱、除外內容、收費標準及執行文號等。
第十條 醫療機構在門診大廳、住院部大廳等顯著位置,可採取電子觸控螢幕、電子顯示屏、電子查詢機、公示牌(欄)、價目表(本)等方式,或在入口網站、手機APP等多媒體終端實行價格公示。對部分收費項目和收費單位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診查費(含專家門診、急診)應當在掛號處用公示牌(欄)、價目表等方式公示;
(二)提供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項目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將項目名稱、項目屬性(新增或特需)及收費標準在執行科室或病區用電子查詢機、公示牌(欄)或價目表等方式公示;
(三)救護車應在車內顯著位置用公示牌(欄)、價目表等方式公示院前急救費、救護車費及出診費;
(四)疫苗接種單位應在收費處或接種診室用公示牌(欄)、價目表等方式公示預防接種服務費和第二類疫苗價格。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公示的方式,確保醫療服務項目、藥品和醫用材料的公示內容完整、準確,切實保障患者(或其家屬)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醫療機構採用不同方式實行價格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費用明細清單:
(一)門(急)診患者要求提供費用清單的,醫療機構必須提供。門診費用清單須註明姓名、日期、費用項目名稱、計價單位、收費標準、數量、金額等。
(二)醫療機構應當向住院患者(或其家屬)提供每日費用清單或每日費用清單查詢服務,每日費用清單應註明姓名、日期、費用項目名稱、計價單位、收費標準、數量、金額等。
(三)出院結賬時,醫療機構應向患者(或其家屬)提供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結算清單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病區、入院及出院日期、收費項目、劑型、規格、單價、數量、金額及總金額等。
第十三條 依託醫療機構開展陪護等醫療後續或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做好明碼標價工作,醫療機構負責監督指導上述經營者的價格公示行為。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價格公示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示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所有價格公示一律以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公布價格舉報電話12358,方便民眾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醫療服務項目、藥品和醫用材料的執行價格發生變動時,醫療機構應同步調整公示內容;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示的項目和價格進行收費。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誘導、誘騙患者(或家屬)接受醫療服務或購買藥品、醫用材料;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患者接受醫療服務並收費。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則,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廣州地區醫療機構的價格公示行為,確保健康的醫療服務價格秩序,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我委起草了《廣州市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具體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我市少數醫療機構因醫療服務價格標示不規範引發了一些糾紛,且我委也時常接到患者(或其家屬)針對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藥品和醫用材料收費公示情況的相關投訴。同時,隨著醫藥衛生綜合改革的深入,各醫療機構已逐步實現藥品零加成。根據市場需要,各醫療機構也逐步開展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特需醫療服務模式,原有的價格公示方面的規定已無法適應醫療服務發展的需要。
此外,原《廣州市物價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單位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價〔2012〕81號)已於2017年4月失效,為了填補管理空白,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的價格行為,我委制定了《規則》。
二、主要內容和亮點
《規則》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醫療機構價格公示的具體內容和具體形式、醫療機構的禁止性行為等。亮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調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提供新增、特需以及其他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當前的告知義務,並要求公示新增項目的試行時間。
《規則》第五條規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新增、特需以及其他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之前,需告知患者或其家屬,由患者或其家屬自願選擇;新增的醫療服務項目,還應當公示試行時間。上述要求契合了《關於家庭式產房等實行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7〕134號)以及《廣州地區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權。
(二)要求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對藥品和單獨收費的醫用材料實行零差率承諾。
《規則》第八條規定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向公眾承諾並採取適當方式公示“本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中藥飲片除外)、醫用材料,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實行零差率銷售。”針對此前國家在放開藥品價格後又實行除中藥飲片以外藥品價格零差率的政策進而導致監管部門執法難的情況,結合我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用材料也已實行零差率的現實要求,此條規定公立醫院應當對公眾作出藥品和醫用材料價格零差率承諾,既保證了患者的知情權,又使執法部門有法可依。
(三)明確醫療機構對依託其開展的醫療後續或相關服務收費公示的監督指導責任。
《規則》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依託其開展的醫療後續或相關服務收費公示行為具有監督指導責任。針對醫療機構內日益增多的各種醫療後續服務和關聯服務收費(如陪護、超市、餐飲等),此條明確醫療機構的監管主體責任,切實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
三、有關條款的疑問和解答
(一)醫療機構價格公示方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答:《規則》第十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門診大廳、住院部大廳等顯著位置,可採取電子觸控螢幕、電子顯示屏、電子查詢機、公示牌(欄)、價目表(本)等方式,或在入口網站、手機APP等多媒體終端實行價格公示。針對新媒介對醫療服務機構和患者生活產生的深刻影響,此條列舉了多種價格公示方式,便於醫療機構根據自身不同情況靈活選擇。
(二)醫療機構價格公示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有哪些
答:醫療機構價格公示時,不同情況要符合不同公示要求。《規則》第五條對包括新增、特需及其他實行市場調節價在內的醫療服務價格的公示內容作出要求;第六條對藥品價格公示內容作出要求;第七條對列入除外內容、說明單獨收費的醫用材料價格公示內容作出要求;第九條對按病種收費的價格公示內容作出要求。投訴舉報電話12358也應標明,方便患者監督。
在《規則》徵求意見時,部分醫療機構反映藥品和醫用材料價格公示內容相對較多,不利於公示版面設定。但由於所要求公示的內容均屬患者需了解的重要內容,若刪減將不利於保障患者知情權。公示時,醫療機構可按照《規則》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公示載體,保證至少一種公示載體上完全涵蓋《規則》中要求的公示內容,並在其他公示載體上做好查詢指引即可。
(三)執行價格發生變動時,醫療機構應如何調整公示價格
答:由於醫療機構執行價格並非一成不變的,在價格發生變化時,為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合法權益,《規則》第十五條明確了醫療機構在執行新價格時,需同步調整公示內容的責任,儘量避免新舊價格過渡時期產生的價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