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規範和加強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財政局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現代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用於支持現代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科學規劃、合理安排,責任清晰、規範管理,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工作重點確定支持內容。現階段重點支持:
(一)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績效為導向的高等職業院校生均撥款制度,引導高等職業教育創新發展。
(二)支持各地在最佳化布局的基礎上,改擴建中等職業學校校舍、實驗實訓場地以及其他附屬設施,配置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等,推動建立健全中等職業學校生均撥款制度。
(三)支持各地加強“雙師型”專任教師培養培訓,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支持職業院校設立兼職教師崗位,最佳化教師隊伍人員結構。
(四)支持其他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相關工作。具體支持內容和方式,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相關規劃以及年度重點工作等研究確定。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省職業教育在校生數、專任教師數、人均可用財力、生均撥款水平、基本辦學條件相關指標、辦學質量、改革創新、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數據主要通過相關統計資料和各省份專項資金申報材料獲得。
第六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5日前向財政部、教育部提出當年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逾期不提交的,相應扣減相關分配因素得分。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當年全省職業教育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推動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統計表及相應預算檔案。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確定具體預算金額。
第八條 財政部、教育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九十日內正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每年9月30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計數。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將預算合理分配、及時下達,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九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專項資金時,應當加大省級統籌力度,結合本地區年度職業教育重點工作,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項目過於分散,並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以及主要經濟帶等區域經濟重點發展地區傾斜,向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國家亟需特需專業,以及技術技能積累和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方面的專業傾斜。
第十條 具體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要按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5〕163號)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加強統籌管理,合理分配專項資金。省以下教育、財政部門應當督促相關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確保項目如期完成。
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落實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並確保工程質量。年度未支出的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對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地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實施監管。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監管結果作為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專項資金用於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彌補其他項目資金缺口等,不得從專項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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