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中小企業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3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企產[2011]5號
  • 發布日期:2011年03月30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中小企業局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2010]37號)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冀政[2011]36號),推進實施質量興省名牌興企戰略,最佳化中小企業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促進全省中小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實施質量興省名牌興企戰略,最佳化中小企業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促進全省中小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2010]37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冀政[2011]3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是指在本省境內生產的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中小企業同類產品前列,企業信譽好、經濟效益顯著,按本辦法認定公布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產品不包括來源於農業的初級農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等。
第三條 河北省境內依法成立和符合申報條件的各類中小企業均可申報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
第四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實行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管理部門推動、引導、監督管理為保證,以用戶滿意為宗旨,以推動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為目標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五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評審堅持企業自願申報,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實行動態管理,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六條 設立由省有關部門、社團組織專家組成的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負責組織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申報和認定工作。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中小企業局產業指導處,負責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初審、推薦、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與申報產品的註冊商標和核准範圍一致。
(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環保政策、質量政策。
(三)所申報產品必須是經過加工的成品,有註冊商標。
(四)產品實物質量在省內同行業同類產品中處於先進水平,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居本省前列。
(五)企業建立健全了質量保證體系或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質量持續穩定,連續三年經省以上質量監督檢查、抽查合格,未發生過質量事故。
(六)企業具有較大的生產規模,經濟效益好,產品按照相關標準組織批量生產三年以上,一般生產資料產品年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生活資料產品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上,市場占有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七)售後服務完善,市場評價好,用戶滿意度高。
(八)對國家和省已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獲得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准簽發的生產許可證;凡屬特殊管理的產品,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如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食品藥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證、衛生許可證、排污證等。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
(一)企業註冊地址不在河北省境內的;
(二)產品使用國(境)外註冊商標的;
(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須經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四)產品列入國家強制認證範圍而未取得認證的;
  (五)近三年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和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
  (六)近三年內,產品經國家和省質量監督檢查、抽查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七)近三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質量不合格經歷或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到國外索賠的;
(八)用戶、消費者投訴率高,反映質量問題突出的;
(九)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章 材料要求
第九條 申報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代碼證書複印件、產品註冊商標複印件;
(二)企業質量認證證書或企業質量保證體系證明材料;
(三)申報產品最近三年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合格報告;
(四)產品現執行的標準及內控標準文本;
(五)產品鑑定證明檔案;
(六)申報產品各類許可證複印件;
(七)申報產品三年來所獲省級(含省級)以上質量榮譽證書、專利證書、證明複印件;
(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或實行行政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許可證複印件;
(九)有關機構和用戶出具的產品市場占有率和用戶滿意度的證明;
(十)其它有關證明資料。
第四章 申報和認定程式
  第十條 企業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申報表》,提供相關資料,報送所在地縣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縣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後報送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條 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縣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的企業申報資料進行核實,提出推薦意見,在限定時間內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送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報材料後,根據申請認定條件進行材料審查和重點抽查,初審合格的提交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審定。
  第十三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通過媒體對認定的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名單進行公示、公告。
  第十四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認定的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由河北省中小企業局頒發“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證書和牌匾。
第十五條 對獲得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企業,由所在地設區市政府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為三年。需要繼續申請認定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認定,有效期滿未經重新認定的,原稱號自行取消,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原稱號。有效期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取消名牌稱號。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形象的行為: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騙取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證書,偽造、冒用、轉讓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證書的;
(二)擴大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證書使用範圍,超過有效期繼續使用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證書的;
(三)違規使用原輔材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第十八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評審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認定活動;
  (二)為申請人保守商業秘密;
  (三)不得向申請人索要 (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接受宴請、饋贈;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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