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承包經營責任制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試行辦法

《關於加強承包經營責任制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試行辦法》在1990.10.19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財政部, 國家體改委, 國務院生產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承包經營責任制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0月19日
  • 頒布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90)38號文《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在新一輪承包中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增值,現就加強承包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國務院《通知》明確規定:“在新的一輪承包中,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共同參加發包,完善承包考核內容和內部分配辦法,在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個人利益關係的原則指導下,確定承包契約中的資產、財務指標,嚴格考核,確保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增值”。因此,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參加各級發包工作,負責新一輪承包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沒有成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地方,暫由財政部門行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承包經營活動中,企業不得使國有資產及其權益遭受損失。企業國有資產發生產權變動時,應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國家基金的報損、沖減和核銷,必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三、嚴格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各項基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協同財政部門監督承包企業認真執行國家關於企業各項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規定。
四、提高國有資產的經營使用效益。在承包經營中,企業要依據行業發展規劃,通過合理調整產品結構,促進資產合理流動,實現資產最佳化配置,儘量減少資產占用,努力提高國有資產的利用率和經營使用效益。
五、核准國有資產基數,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在新的承包契約簽訂之前,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對企業上年的國有資產帳面價值量進行一次核准,並以核准的國有資產基數作為制定和考核企業承包期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依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核定和考核,並納入企業承包契約,與企業、職工和經營者的利益掛鈎。具體辦法見附屬檔案。
六、建立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每年年終和承包期末,承包企業要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分析報告。
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承包企業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情況的檢查、監督。對損害國有資產及其權益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提請或會同有關部門作出經濟、行政的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業、交通、建築、農業、商業、文教等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其他經營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也要參照本規定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九、本規定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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