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原則
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
辦法的制定應以國務院頒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以及最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為理論依據,另要按下列原則把握:
⑴、把“保障
所有權、落實
經營權”作為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出發點,並把這種思想貫穿到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
辦法的全過程。
⑶、資產經營責任制要力求調動經營者和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發揮資產的最佳效用,同時,還要與“九五”計畫掛鈎,確保“九五”目標的順利實現。
⑷、堅持“重獎輕罰”的原則,用高獎勵促進高
效益,讓激勵機制走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基本思路
資產經營責任制是在核定
國有資產基數的基礎上,通過與經營責任者(即
法定代表人)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將
單位的經營管理權在一定的期限內完全讓渡給經營責任者,使其不僅對經營期間單位的經濟
效益和職工生活負責,而且還要對經營期間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一種經營責任形式。其基本思路:
首先,所有者代表與經營者代表通過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的形式界定各自的責權,所有者通過核定資產增值、生產增加值、
總產值和
資產利潤率等
指標和
國有資產占用費的比例,明確經營者對資產經營責任量的大小;
其次,對核定的指標進行考核來檢查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完成情況並決定獎罰。
基本特點
資產經營責任制必須始終把“高起點、先進性、規範化”作為指導思想,總的來看,與傳統的
承包經營責任制相比,應具有如下不同特點:
(1)實施範圍要有所不同,原來的經營承包是按
單位經營性質確定的,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實施必須以占用
國有資產來確定的;
(2)指標體系要有所規範。資產經營責任制應把它規範為綜合經營效益指標體系,綜合經營效益指標由三個指標組成:
①、人均生產增加值:用於反映
單位在當年新創造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價值。考慮到非主觀努力
因素,生產增加值不含地勘費安排的離、退休人員工資。考核時,指標核定數以年度計畫為準(核定時已扣除非主觀努力部分),實際數以統計年報為準,另扣除離、退休人員工資。
(3)資產經營責任制籤定方式應有所改變,原來是資產經營承包契約,原則上可簽可不簽,現在是資產經營責任書,非簽不可;原來的
單位法定代表人稱為主承包人,現在改叫經營責任者;
(4)節約與收益上交方式應不同,原來是定額上交局節約與
淨收益,在承包契約中一定三年不變;現在要按資產的一定比例上交資產占用費,以每年年初淨資產實際數為
基數計提並按時上交;
(5)獎罰的係數確定不同,原來是以節約與
淨收益占全局平均水平的比例確定,現在應以
資產規模的大小確定,資產規模越大,獎罰的額度越多,反之則相應減少。這樣,一方面可體現出資產經營責任制這個主題,另一方面,體現了
資產規模的大小決定著經營風險和責任大小這一原則,同時,可刺激經營責任者不斷增值,加大國有資產規模。
原則方法
資產經營責任制指標的確定,應以前三年至五年的實際為依據,通過對前三年至五年實際相關數據建立
數學模型和
函式關係式進行測算,旨在分析和找出前三年至五年各
單位的經濟發展規律、
速度、資產經營狀況以及計算出各項指標的全局平均水平。以期發現和建立前三至五年與後五年各項指標之間的邏輯(或因果)關係,進而確定資產經營責任制各項考核指標。另外要對“九五”期間各
單位的發展進行初步預測,重點研究各單位今後發展的潛力和不利
因素以及
結構調整情況,在按原則和標準確定指標的同時,進行微調。歸納起來,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指標的確定,要按如下原則進行:
“曲線規律”的原則
所謂“曲線規律”通俗地解釋也就是上下波動和螺旋式上升的規律,各個
單位目前的發展也是如此,當一個單位的經濟
效益和經營效率發展到一定水平的時候,由於
基數加大等原因,從某種程度和某個階段來講,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極限,今後的發展
速度不可能更快,所以在定指標時,讓其基本保持過去的水平,平穩發展,給他一個緩衝的餘地。這樣既合理又可避免“鞭打快牛”。
發展和增長的原則
在定指標時,必須用發展的眼光和積極樂觀的態度對待未來,不應定一個負增長的指標,同時與“九五”計畫和奮鬥目標同步。
轉虧為盈的原則
在考核時,不考慮彌補過去的虧損,當年必須要有
盈利,不可能對某個
單位定一個虧損的指標。
縮小差距的原則
搞資產經營責任制的重要目的,就是要讓各個
單位共同發展,同步達到小康水平。目前發展水平低的
單位的一個最大優勢就是潛力大,所以,在定指標時,最高指標和最低指標的距離儘量縮小在一定的範圍內。
“起步價”的原則
所謂“起步價”即最低標準,在核定指標時,全局統一規定一個最低標準,任何
單位不得低於這個標準。在資產經營責任指標核定和計算的程式上,也不能過於簡單化,必須把多種經濟預測和統計分析的方法綜合運用於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指標的核定上,力求做到先進性和合理性並重。主要方法有:
係數法,
比例法,修勻法,水平法,歸類法等,並引入非線性規劃問題進行指標的分解。
相關概述
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目的
資產經營責任制是由各地經委(計經委)、
財政(國資)或同級政府授權部門與
企業資產經營者(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經營資產的,推選其中的
法定代表人),以簽訂資產經營契約的形式,確定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明確
權利義務,根據經營業績確定經營者的獎賠,將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任務落實到經營者的一種經營形式。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以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體現企業改革有關政策的連續性,調動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企業改革成果,進一步提高經濟
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
資產經營者的確定
資產經營者作為
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經營管理能力。要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確定資產經營者。原任廠長(
經理)按有關規定,經考核適合經營本
企業資產的,可繼續留任。原任廠長(
經理)不願經營或不適合經營的,用招標聘用或任命的
辦法產生資產經營者。資產經營者必須繳納一定數額的資產經營
風險抵押金。資產經營
風險抵押金占
企業淨資產的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可按
企業淨資產的大小,在1-5%的範圍內,實行分檔抵押的
辦法。抵押金可以是現金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資產經營者的私人實物財產。以私人實物財產抵押的,應辦理法定抵押手續。
資產經營契約的簽訂和履行
資產經營契約以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指標,不同
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資產增值率,年資產增值率要以環比方式計算。其他指標應包括銷售收入、實現利潤、
淨資產收益率、全員勞動生產率、職工人均收入、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等。契約指標由經委(計經委)、
財政、國資、勞動和
企業主管部門審定。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與
企業發展規劃相銜接。在資產經營契約簽訂前,應按《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充分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契約履行期間和任期屆滿,由審計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
資產經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
企業,享有法定的
經營自主權。有條件的資產經營
企業,經同級勞動、
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工資總額與資產增值掛鈎的
辦法,或與利稅、資產增值複合掛鈎的
辦法。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
企業承擔法定義務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義務。所有資產經營
企業均應向資產經營契約簽約方報送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畫,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財務報表等資料,並接受監督。
資產經營者的經濟收益與責任
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
企業,採用資產經營者收入與企業職工收入脫鉤的
辦法。資產經營者的工資性收入按年薪制的
辦法執行。在國家關於
企業廠長(
經理)實行年薪制的
辦法出台前,目前暫按各地現行的辦法執行。對資產經營者,實行按年度資產增值淨額獎勵或減值賠補的
辦法。
年度淨資產增值率在10%以內部分,獎勵比例按年度資產增值淨額的1-10%的
幅度掌握;超過10%部分,按10-15%的
幅度掌握,年度獎勵最高金額不得超過8萬元,所得
獎金通過應付利潤上交同級
財政部門轉入資產經營
風險抵押金,並按
企業淨資產稅後利潤率支付年息。經營任期屆滿,經審計,可將全部資產經營獎勵及
風險抵押金結清兌現。 完成年度資產增值考核指標但未完成資產經營契約中規定的年度其他指標時,酌情扣減應得
獎金,每項扣減額不得低於5%。
企業發生虧損或達不到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的,資產經營者要按比例賠補,賠補比例計算
辦法與獎勵的計算辦法相一致。賠補款先從轉入風險抵押金的獎勵金額中抵補,不足時,用經營者交納的資產經營風險抵押金抵補。賠補款以獎勵款和資產經營
風險抵押金全額抵補為限。抵押金全額抵補完或連續兩年發生虧損的,應當終止資產經營契約。
企業轉制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後,亦要終止資產經營契約,終止時應進行審計,並按審計結果兌現獎賠。
年末資產增值淨額的計算
辦法為:年末所有者權益減去產權變動時資產評估增加部分,減去實收資本應計占用費(費率按銀行一年期借款基準利率計算),減去國家支持
企業減免稅部分,減動家新增資本金,減去國家專項撥款、各項建設基金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國家對企業實行先徵收後返還辦法增加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金、按
國家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增加的所有者權益。
淨資產增值率計算公式為:年末資產增值淨額/所有者權益年初數×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