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國有企業資產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

《鐵路國有企業資產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在1998.02.09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國有企業資產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8.02.09
  • 實施時間:1998.02.0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內容,第三章 考核辦法,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鐵路國有企業(以下簡稱鐵路企業)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深化改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營運、監管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提高國有資產的營運效率和效益,強化對鐵路國有資產的監督,根據《公司法》、《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國有企業資產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國經貿企[1995]163號)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鐵路企業的各種形式投資以及投資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認定取得的國家所有者權益,即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項中的國家所有者權益。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指企業在考核期內,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等於或大於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
第三條 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目的是通過理順產權關係和明確鐵路國有資產出資人和鐵路企業法人的權責,促進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條 建立鐵路國有資產營運決策會議(簡稱營運決策會議)制度,營運決策會議履行出資人的權責。部財務司作為營運決策會議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鐵道部)出資興辦的鐵路國有企業。

第二章 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內容

第六條 在確認國家所有者權益考核基數時,實行公司制改建的企業,對其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以及其他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項資產損失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在此基礎上,按《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財政部財工[1995]29號)辦理;其他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七條 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後,其資產經營責任制相應終止,由出資人或委託出資人承擔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八條 鐵路企業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實現形式是約定出資人代表與鐵路企業之間各項權責的資產經營責任書。鐵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鐵道部)與法人代表(部屬企業)簽定資產經營責任書。
第九條 資產經營責任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簽約雙方的名稱和簽約人的姓名;
2、資產經營責任考核指標;
3、資產經營責任書的有效期;
4、資產經營者應上交的抵押金數額;
5、對資產經營者的獎罰辦法和標準;
6、資產經營責任書的調整、變更和終止;
7、其它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條 鐵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鐵道部)的權責
1、依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任免(聘任、解聘)鐵路企業主要經營者。根據鐵路企業主要經營者的提名,按照建立權責分明、相互制衡和精幹效能領導班子的要求,任免(聘任、解聘)企業領導班子副職。
2、建立鐵路國有資產營運、監督體系,依法強化管理和監督職能。審議批准鐵路企業的經營重大決策。考核其國有資產營運情況,根據營運業績進行獎懲。決定鐵路企業應上交的投資收益。
3、對鐵路企業的設立、分立、合併、出售、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引導鐵路企業組織結構、產品結構的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
4、對鐵路企業的長期投資、合資和基建投資項目其價值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進行審批;接受3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項目報備。
5、對投入鐵路企業的國有資本金不得隨意抽回,並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對鐵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進行干預,維護企業法人財產權及合法權益,並為鐵路企業提供必要的經營條件。
6、有關法規確定的其他權責。
第十一條 鐵路企業法人的權責
1、對鐵路國有資產出資人投入的資產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2、承擔鐵路國有資產出資人提出的保值增值責任,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3、享有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另有規定的除外),產品銷售權,物資採購權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進出口權。
4、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按鐵路內部決策程式決定投資項目。
5、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前提下,按法規有關規定和程式,有權以留用的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價值在3000萬元以下),對外投資、合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股份。
6、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有權決定資產出租及價值在3000萬元以下且累計不超過企業淨資產50%的資產抵押、擔保和有償轉讓,其價值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對非經營性資產要承擔保全責任,保持其實物的完整和狀態的良好。
7、在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範圍內享有勞動用工權和人事管理權,並有依照部定工效掛鈎辦法的工資分配權。
8、企業享有拒絕攤派權。
9、享有鐵路企業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的確定權,國家和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制定內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有關法規確定的其它權責。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資產經營責任制的考核對象
鐵路企業領導班子。
第十三條 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指標
1、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十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100%。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於100%,為國有資產保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大於100%,為國有資產增值。
虧損企業可用減虧額作為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的基礎。
2、投資收益上交率=(收益上交額十實收資本)×100%。
3、經營性資產收益率=(淨利潤十經營性資產)×100%。
經營性資產:所有者權益—非經營性資產(指由國家所有者權益形成的福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等資產的價值)
從事經營活動的非經營性資產,按經營性資產處理。
第十四條 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指標值的確定
1、對考核對象按其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確定四個考核等級,即:  ①優秀;②良好;  ③合格;④不合格。
2、考核指標值的確定辦法另定。
第十五條 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指標的評分
按考核指標反映企業經營結果的程度,確定各單項指標權數,按完成各單項考核指標等級值的情況,實施百分制評定,其辦法另定。
第十六條 資產經營責任制指標考核辦法
1、鐵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根據鐵路企業資產經營責任制指標完成情況,對鐵路企業領導班子作出評價,並作為班子成員任免和獎懲的基本依據。
2、按被考核企業完成考核指標的等級進行獎懲:
(1)優秀:返還抵押金,另給予抵押金數額兩倍的獎勵;
(2)良好:返還抵押金,另給予抵押金數額一倍的獎勵;
(3)合格:返還抵押金;
(4)不合格:沒收抵押金;連續兩年不合格,除沒收抵押金外,根據部有關規定決定對鐵路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
3、領導班子成員在每年三月底以前按規定額度預交資產經營抵押金,由部財務司統一收管。鐵路企業第一管理者和黨委書記抵押金為10000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抵押金為8000元。
4、對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進行改制的鐵路企業,可參照經營者年薪制的辦法實施獎懲,其具體辦法另定。
5、按部工效掛鈎辦法控制企業工資總量,以效益指標決定工資總量的增長。
6、考核期內,遇有不可抗力和政策調整等情況,其影響視情況予以調整。所稱不可抗力,是指重大自然災害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七條 參加考核的領導班子成員由被考核單位提名並報考核部門核定。
第十八條 被考核單位須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上報考核年度國家所有者權益情況變動表和非經營性資產情況變動表(見附表1、附表2),以便考核。
第十九條 為有效實施本辦法,各企業要嚴肅財經紀律,規範會計核算,財務報告需經社會中介機構認定,以保證各項考核指標真實、完整、準確。
第二十條 為確保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的嚴肅性,對 被考核單位實行責任追究制,即以前年度考核結果兌現後,如發現以前年度潛虧和違反財經法規等問題,將否決當年考核結果,並追究主要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社會中介機構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確保鐵路企業國有資產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鐵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要加強鐵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關於加強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部屬企業對其被考核企業(公司)的考核辦法,依據本辦法要求,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其考核指標的數量根據被考核企業的經營內容和責任確定,並報鐵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備案。
第二十三條 鐵道部前發有關規定、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對部屬各公司,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鐵路局和對各鐵路局(集團公司)的施工部門從199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本辦法原則適用於各鐵路局(集團公司),實施日期及有關具體規定另定。
附表1、XXXX年考核指標情況及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資料表 附表2、企業非經營性資產變動表
:附表一:****年考核指標情況及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資料表編報單位: 編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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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項目 指標│部****年│ ****年 │指標│指標│指標得分┃
┃ 號 │名稱 │  下達值  │ 實際完成 │分數│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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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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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投資收益上繳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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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經營性資產收益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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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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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合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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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年末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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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項 目 │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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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期末所有者權益總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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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期初所有者權益總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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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年所有者權益增(減)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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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中:(1)因企業經營結果增加或減少的所有者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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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國家、鐵道部對企業各種投資增加的資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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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國家專項撥款、各項建設基金增加的資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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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因實行先徵稅後反還增加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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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重估、評估增加或減少的資本公積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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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因接受捐增增加的資本公積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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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因折舊資金上繳下撥而減少或增加的資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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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其他增加或減少所有者權益的客觀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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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表於 年 月  日前報部
附表二:企業非經營性資產變動表
編報單位:  上報 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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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項 目 │本年實際│上年實際│ 增減額 │ 增減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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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社會管理部門占用的資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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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法院、檢察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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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派出所、社區政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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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戰備設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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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二、社會公益福利占用的資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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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醫院、保健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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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衛生防疫部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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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學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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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4)幼稚園、託兒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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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住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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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非經營用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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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三、企業服務部門占用的資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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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為職工服務的娛樂設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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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職工培訓學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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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職工食堂、浴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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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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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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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表於 年 月 日前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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