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政事業單位興辦企業(公司)若干財會問題的暫行規定

《鐵路行政事業單位興辦企業(公司)若干財會問題的暫行規定》在1998.04.07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行政事業單位興辦企業(公司)若干財會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8.04.07
  • 實施時間:1998.04.07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行政事業單位興辦企業(公司)等各種經濟實體(獨資或控股)的產權管理和財會管理,促使鐵路行政事業單位興辦的企業(公司)健康發展,維護鐵路國有資產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鐵路行政事業單位興辦的企業(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出資單位)用其所擁有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通過投資、出租、出借或無償劃撥方式興辦的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興辦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等各類企業。
第三條 出資單位要與企業建立投資與被投資關係,以章程、經營責任書、出資單位正式檔案等形式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益。
第四條 出資單位以其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承擔財產責任,即承擔投入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條 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對出資單位承擔義務、責任並上交投資回報。
二、產權管理
第六條 出資單位必須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清辦[1997]19號)和《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國資統發[1997]135號)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手續。對過去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的,要認真進行清理,補辦申報審批手續;對已興辦企業產權歸屬不清的,應按鐵道部《鐵路企業理順產權關係的若干規定》(鐵財[1997〕79號)辦理。
第七條 對投入企業的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令第91號)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出資單位投入的資本金;企業以此作為占有、使用這部分國有資產的依據。
第八條 企業必須按規定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產權變動登記、註銷產權登記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
第九條 企業凡涉及產權變動的事項,必須按規定程式報批。未經批准同意的,要追究企業法人代表的責任。
第十條 出資單位應加強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建立規範的投資回報制度,並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嚴格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應按規定向出資單位報送財務報告,出資單位要利用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和其他信息,跟蹤其資金運作和資產使用過程,強化國有資產的經營監管。對於經營管理不善的,要進行整頓清理;資不抵債的,則應依法申請破產。
三、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應按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範圍執行相應的行業財務制度,並且結合本企業的特點,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切實搞好各項財務管理,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三條 出資單位與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往來,應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收取價款、支付費用,按照處理獨立企業之間的經濟業務往來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一、由出資單位劃出人員的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方面的開支,應全部由企業負擔。企業歸還的墊支費用,出資單位應沖減相應的支出費用等。
二、出資單位向企業出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其出售價格可以按評估價格,也可以按不低於同類同質資產價格作價。出售價格一般應在交付該項資產或簽訂契約時一次全部收取;分期付款的,應在交付資產或簽訂契約時收取不低於全部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收取最後一次價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三、出資單位向企業提供的水、電以及其他勞務,一律按規定收費;提供的各項實物存貨,一律按質論價,收取價款。不得故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或無償向企業提供勞務、存貨。
四、出資單位從企業購入產品或接受勞務,必須按規定進行計價結算,不得故意按高於市場價格的數額支付價款和費用。
五、出資單位向企業提供產品,必須如實計價結算,作銷售處理,收取合理利潤(合理利潤按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利潤率計算)。
六、出資單位委託企業經銷產品,要計算合理的產品銷售利潤率,只能按規定留給企業合理的銷售差價,不得故意壓低等級和按撥交價格轉移銷售收入。
七、出資單位經銷企業委託代銷的產品,必須按規定收取合理的購銷差價。
八、出資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委託加工業務,必須按規定計算、收取加工費用,相互之間不得用提高或壓低價格和費用的手段,非法轉移成本和利潤。
九、出資單位向企業提供的借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並按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的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
十、企業租用出資單位資產,應當簽訂租賃契約,按期收取租賃費。租賃費參照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租賃資產年折舊額+租賃資產總額×企業總資產報酬率
年租賃費=──────────────────────────
1-流轉稅稅率-流轉稅稅率×流轉稅附加率
其中:
利潤總額+利息支出
總資產報酬率=───────────×100%
企業平均資產總額
流轉稅附加率是國家統一規定的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之和。
第十四條 出資單位原則上不得向企業提供任何抵押擔保,必須擔保的報部審批。對已提供抵押擔保的,應依據本規定終止抵押擔保協定或契約;對已造成的抵押擔保損失,要督促企業予以賠償;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抵押擔保損失,應比照壞帳損失按規定的鑑定審批程式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包括廠長(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財務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在內的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責任制,明確各項財務收支的審批許可權和各個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加強對財務收支各個環節的控制與監督。
第十六條 企業的財會部門要連續、系統、全面地記錄計算企業的經營活動,並為各方面提供有價值的會計信息。
第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嚴密的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由財務部門統一在銀行開設帳戶,企業內部的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企業的名義另外開設銀行帳戶;財務部門內部要錢帳分管,銀行印鑑與支票要分開單獨保管,涉及貨幣資金的收支必須由二人以上相互覆核;大額資金的調度與使用,須經企業領導集體決定,由企業主管領導和財務負責人共同簽字後方可支付,確保全全使用資金。
第十八條 企業對外投資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堅持集體討論,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式。重大投資項目應報經出資單位或董事會審批。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生產經營資金不足以及對外投資報酬率預計達不到銀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對外投資。已投資項目要做好監管工作,連續三年沒有達到預期效益或低於本企業資金利用率的,要及時查明原因,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會計核算
第十九條 企業應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在企業內部設立會計機構和指定財務負責人;企業領導人負責本企業的會計核算管理工作,對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的財會部門應嚴格貫徹執行《會計基礎工作標準》的要求,建立會計帳簿,審核和填制會計憑證,認真做好各項會計核算工作,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相關資料。財會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違法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糾正無效的,要向企業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企業領導人要在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法律責任。對嚴重違法亂紀的收支,財會人員還應當向出資單位或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勞務費必須通過工資總額進行核算,並且工資的增長要與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鈎,由效益決定分配。要防止消費基金過多向個人傾斜。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必須遵章守紀,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保證會計信息的及時、正確、完整地反映。
五、附則
第二十三條 部內有關檔案凡與本文有牴觸的,均以本文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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