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的規定

《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的規定》在1988.09.1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09月14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9月15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具體貫徹實施市人民政府《關於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章,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市政和規模較大的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均須執行本規定。
二、施工現場必須確定治安保衛負責人, 領導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並根據工程規模、性質等情況,建立施工現場治安保衛組織,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治安保衛的監督管理。治安保衛負責人由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負責人擔任,在工程開工前將名單報施工單位的主管部門和施工現場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三、施工單位編制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必須包括相應的治安保衛措施;國家和市屬重點工程必須制定專項的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市公安局備案。
四、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採取圍擋等安全防護措施,建立門衛制度。施工人員憑出入證件進出施工現場,門衛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查驗。
2、施工現場及周圍道路應保證安全暢通,建築材料、設備等必須按施工進度計畫運入,並按規定存放。
3、施工現場料場、庫房應當加強巡邏守護,重要材料、設備,要專庫專管;貴重物品、儀表和保密圖紙資料以及精密小型工具的保管和使用,須有安全保衛措施,健全存放、保管、領用、回收登記制度。
4、施工現場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必須專庫限量儲存,設定明顯標誌,指定專人保管,制定嚴格的限量領用登記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5、施工現場職工臨時生活區與施工作業區應當採取隔離措施。施工現場所設更衣室、休息室等,應確定專人兼管;在生活區內嚴禁賭博、酗酒,非經批准,不許他人留宿,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器和取暖用具;施工現場內.要加強電視機、錄音機等貴重物品和現金、票證的管理。
五、施工現場的要害部位, 包括為施工服務的鍋爐房、變電室、泵房、大中型機械設備,建設工程的關鍵部位和施工關鍵工序,應當制定並認真執行安全保衛措施,安裝防護設施或報警裝置。
六、建設工程成品, 包括即將竣工的樓房棟號、樓層、房間,安裝就位的重要設施、設備,裝修完畢的貴重裝飾設備等,必須制定專門保衛措施,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巡邏看護;重點工程應劃定重點保衛區域,按棟號、樓層、房間制發證件,專人看守,嚴格驗證,嚴防盜竊、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七、施工現場發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施工現場治安保衛組織必須保護現場,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的治安保衛組織和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協助施工現場治安保衛組織維護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的治安秩序。
八、違反本規定, 治安保衛制度不落實, 經公安機關指出仍不改進,或發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關於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對施工現場治安保衛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並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1988年9 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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