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採礦用地保障的通知

《關於做好採礦用地保障的通知》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決策部署,保障能源資源供應安全而印發的通知。

該通知於2022年11月18日由自然資源部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採礦用地保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8日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 
內容解讀
《關於做好採礦用地保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多途徑、差別化保障採礦用地合理需求,從統籌規劃用地規模和布局、鼓勵使用復墾修復騰退指標辦理用地手續、允許復墾修復的新增耕地用於占補平衡、妥善處理權屬問題和利益關係、規範復墾修復驗收和地類認定、強化組織實施和全過程監管六個方面就採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採礦用地相掛鈎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通知》明確,對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及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採礦項目用地,在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由自然資源部直接配置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對未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及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採礦項目用地,在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可使用以存量土地處置規模為基礎核算的計畫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此外,地方政府和採礦企業還可以通過將採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採礦用地相掛鈎,解決計畫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問題。
在統籌規劃用地規模和布局方面,《通知》提出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明確能源礦產資源安全底線管控要求,合理安排採礦項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規模和時序,對採礦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採礦用地(包括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存在義務人的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採礦用地)復墾修復作出空間安排,列出採礦項目清單。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將採礦項目用地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作為審批採礦項目新增用地的規劃依據。
《通知》鼓勵使用復墾修復騰退指標辦理用地手續,允許復墾修復的新增耕地用於占補平衡。採礦項目新增用地依法依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採礦企業可對本企業在本地區(省域範圍內,下同)依法取得的採礦用地進行復墾修復並使用騰退指標,也可對本地區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進行復墾修復並使用騰退指標,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不得高於復墾修復為農用地的面積。採礦企業將本企業依法取得的採礦用地或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復墾為可長期穩定利用耕地的,經核定報備後可用於本企業在本地區採礦項目落實占補平衡。
《通知》要求妥善處理權屬問題和利益關係。礦產資源開採確需徵收土地的,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徵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不符合法定可以徵收情形的,可以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通過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或者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採礦用地合理需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使用自有土地採礦,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為了規範復墾修復驗收和地類認定,《通知》要求存量採礦用地復墾修復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確定土地用途,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契約約定等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復墾修復地塊,經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或日常變更機制認定地類和面積後,方可掛鈎使用。原則上應先復墾修復、再使用騰退指標。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涉及穩增長和能源資源安全的採礦項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採礦企業提供復墾修複方案或與政府簽訂騰退歸還指標的協定,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2年)完成復墾修復並歸還騰退指標後,可以先行使用。復墾修復后土地的管理,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通知》強調,強化組織實施和全過程監管。各省(區、市)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對存量採礦用地復墾修復驗收和騰退指標使用情況負總責。自然資源部做好政策實施情況監管並定期開展抽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採礦用地復墾修復騰退的指標、空間位置和審批情況納入全國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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