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採礦用地保障實施細則

《陝西省採礦用地保障實施細則》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採礦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202 號)精神,保障能源資源供應安全,在現有政策基礎上多途徑、差別化統籌保障採礦用地合理需求,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的細則。

2023年6月,陝西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陝西省採礦用地保障實施細則(試行)》,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採礦用地保障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
  • 發布單位: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 文號:陝自然資規〔2023〕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採礦用地保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陝自然資規〔2023〕3號
各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管各單位:
現將《陝西省採礦用地保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6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採礦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202 號)精神,保障能源資源供應安全,在現有政策基礎上多途徑、差別化統籌保障採礦用地合理需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採礦用地,是指符合產業政策的採礦、採石、采砂(沙)場,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排土(石)、尾礦堆放用地。
第三條  存量採礦用地按照以“三調”為基礎的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為認定依據,包括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和存在義務人的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採礦用地。
第四條  採礦用地堅持節約集約原則,加大存量採礦用地盤活利用力度,拓展新增採礦用地保障途徑,促進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存量採礦用地復墾修復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確定土地用途。復墾修復地塊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園則園”的原則,可復墾修復為相應的農用地。復墾修復形成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質量需達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第二章 統籌規劃用地規模和布局
第六條  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明確能源礦產資源安全底線管控要求,合理安排採礦項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規模和時序,對採礦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採礦用地復墾修復做出空間安排,以專欄或重點項目附表的形式列入規劃文本,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資料庫和“一張圖”實施監管系統。
第七條  採礦用地選址要堅持從嚴管控原則,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嚴格落實“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和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不占、少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
第三章  計畫指標配置
第八條  對納入國家及省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採礦項目用地,在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由自然資源部直接配置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第九條  對未納入國家和省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採礦項目用地,可使用以存量土地處置規模為基礎核算的用地計畫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也可以通過將採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採礦用地相掛鈎,解決計畫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問題。
第十條  鼓勵各市、縣(市、區)對本轄區內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進行復墾修復,騰退的指標用於保障轄區內新增採礦項目用地需求;復墾為可長期穩定利用耕地的,可用於轄區內新增採礦項目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採礦企業也可對本企業依法取得的採礦用地或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進行復墾修復,並在全省範圍內使用騰退指標。
第十一條  對於權屬為集體、符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選址要求的合法存量採礦用地,可以納入增減掛鈎項目,按相關政策實施管理。
對於權屬為國有、不符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選址要求的,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體實施存量採礦用地復墾修復。
第十二條  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涉及穩增長和能源資源安全的採礦項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採礦企業提供復墾修複方案或與政府簽訂騰退歸還指標的協定,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2 年)完成復墾修復並歸還騰退指標後,可以先行使用。
第四章  存量採礦用地復墾修復
第十三條  對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由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入資金進行復墾修復,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擬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採礦企業進行復墾修復。
第十四條  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資金,對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進行採礦用地復墾修復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土地整治復墾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和技術標準,履行項目立項、實施管理、驗收和後期管護等相關程式。
第十五條  採礦企業對本企業在全省範圍內依法取得的、已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採礦用地進行復墾修復,或對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進行復墾修復的,由採礦企業在符合“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和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編制採礦用地復墾修複方案並報所在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對項目復墾修複方案進行審查論證通過後,由採礦企業按復墾方案組織實施。完成復墾修復任務後,採礦企業向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牽頭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復墾修復地塊的地類和面積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合理安排採礦項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規模和時序等;充分挖掘存量採礦用地潛力,科學合理實施存量採礦用地復墾修復;對存量採礦用地騰退建設用地指標的真實性負責,合理確定指標使用方向。
第十七條  各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存量採礦用地復墾修復驗收,要定期通過實地核查、影像核查等方式掌握復墾驗收後項目區占用、耕地耕種等情況,及時發現項目區管護中存在的問題。對於存在問題的地塊,要督促各地通過實地核查、巡查、執法監察等途徑做好項目區管護工作。
第五章  騰退指標使用
第十八條  採礦用地復墾修復地塊,由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變更調查認定標準,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或日常變更調查中完成土地利用現狀地類變更,並按照相關規定要求組織開展驗收後,方可掛鈎使用。復墾修復後的國有和集體權屬屬性不變。
經過地類變更認定並驗收通過的採礦用地復墾修復地塊,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進行統一監管。
第十九條  採礦企業將本企業依法取得的採礦用地或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復墾為可長期利用耕地的,經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並經省自然資源廳按有關規定覆核認可,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後,可將新增耕地指標、新增產能指標納入所在縣(市、區)補充耕地儲備庫,用於轄區內耕地占補平衡,該企業有優先使用權。
第二十條  完成地類認定和備案後,方可申請使用騰退指標,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不得高於復墾修復為農用地的面積。申請農用地轉用時,要附據驗收批覆檔案、變更調查成果(含矢量數據)、地類和面積變化(騰退指標)對照表,並在審查報告中就騰退指標使用情況進行說明。
第二十一條  復墾修復產生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原則上專項保障新增採礦用地,可以跨年度節轉使用。
由採礦企業投資取得騰退指標的,用於採礦企業在全省範圍內新增採礦用地的指標配置;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取得騰退指標的,原則上用於保障本市、縣(市、區)範圍內的新增採礦用地指標。
國家和省政府重大能源項目落地,需要統籌調配騰退計畫指標的,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相關市、縣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有償調劑使用。
第六章  採礦用地審批
第二十二條  在礦產資源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鑽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鑽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可依法使用臨時用地。
第二十三條  採礦項目新增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土地徵收情形的,可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
不符合法定土地徵收情形的,可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按照法律規定通過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保障採礦用地合理需求,已納入國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的縣(市、區),可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使用自有土地採礦,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七章  採礦用地供應方式
第二十五條  開採周期長的露天礦山項目用地可採用循環用地模式。
露天礦山開採企業按照礦產資源儲量、產能、礦山分期開發、治理的計畫(方案)等編制開採周期用地計畫,報所在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確定該礦山開採第 1 個、第 2 個周期內所需建設用地規模,按不同類別分別配置用地計畫、辦理用地審批和供應手續。此後周期建設用地需求,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由露天礦山企業將廢棄採掘場進行復墾,通過驗收及地類認定後,將騰退出來的建設用地規模用於保障本礦山採礦權邊界範圍內後續採掘場用地。
第二十六條  採礦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鼓勵土地使用人在自願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供應。
第二十七條  採礦企業可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採年限等因素,在不高於法定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採礦企業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期限、續期期限之和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第八章  監管職責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依法開展新增採礦用地報批、存量採礦用地的復墾修復等工作,加強對存量採礦用地復墾修復後農用地地塊的動態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確保復墾後的土地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或非法占用。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廳負責採礦用地指標保障和存量採礦用地騰退指標使用情況的總體部署和實施監管,定期通過“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對各地實施情況開展抽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將及時督導整改;對涉及違紀違法的,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違法違紀行為查處情況及時向省自然資源廳報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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