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員密集場所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

《關於人員密集場所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的一則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人員密集場所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
  • 發布單位:公安部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1月10日訊 據公安部消防局訊息,入冬以來,一些地方人員密集場所相繼發生死亡多人的火災事故,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為進一步加強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防範工作,有效防止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公安部於1月8日發布《關於人員密集場所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關於人員密集場所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
為預防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特就人員密集場所加強當前火災防範通告如下:

檔案內容

一、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場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管理人員,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備案。
二、全面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立即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在外牆門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嚴禁擅自改變建築結構和用途,嚴禁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商場、市場和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嚴禁違規施工,營業結束時應按規定關閉電源、氣源,消除遺留火種。
三、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立即按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保證24小時雙人值班。
四、嚴格用火用電用氣管理。立即組織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及其線路、管路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不安全隱患。嚴格落實動火審批制度,嚴禁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照明,嚴禁違規進行電焊、氣焊操作,嚴禁違規使用大功率電熱設備、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五、嚴格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嚴禁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個人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嚴禁在建築內燃放煙花爆竹。
六、開展全員消防培訓演練。立即組織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消防演練。員工應懂得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逃生和自救。
七、確保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人員密集場所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舉辦。
八、嚴禁超員使用。嚴格控制營業期間的人流,並明確疏散引導人員,確保一旦發生火災,能夠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人員密集場所嚴禁違規住人。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九、配備疏散逃生器材。人員密集場所可以根據人員數量,配備逃生繩、防煙面罩、應急手電等輔助疏散逃生器材。
十、積極舉報火災隱患。公民應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發現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積極撥打“96119”舉報電話或者通過有效途徑,向公安機關舉報。
本通告所稱人員密集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稚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採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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