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若干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統籌實施、部門分工推進、單位自查自糾、基層群防群治、鼓勵公民參與的原則,堅持全面整治和重點整治相結合,建立健全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聯席會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每年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及時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況、火災規律特點、消防安全突出問題等內容。對本轄區消防安全突出問題集中的區域,根據需要開展區域性消防安全形勢分析評估。
消防安全形勢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工作於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並形成結論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3月前召開一次政府常務會議,聽取上年度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情況,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研究議定本年度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點和措施。
各級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根據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研究制定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於3月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高層和地下建築、“三合一”、出租屋等場所應納入年度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內容。
第六條 各級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通報本地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情況,研究解決措施,進一步推進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級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季度匯總、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 在冬春火災多發季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冬春火災防控工作方案,組織開展針對季節性特點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八條 在元旦、春節、元宵、國慶節、中秋節、聖誕節、全國全省“兩會”等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以公共娛樂場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節慶主要活動場所、涉會場所及周邊場所、旅遊景區等為重點的消防安全大檢查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規劃、建設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社、衛生、文化、文物等部門不得批准開辦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等人員密集場所。旅遊部門要督促行業社會組織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星級飯店、A級景區的評定內容,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飯店、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不得評定為星級飯店、A級景區。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質監、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相關工作。
(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技術指導、監督管理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結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在轄區相關單位治安檢查工作中同時開展日常性、非專業性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排查整治由其規劃設定在建築周邊影響建築滅火救援的停車泊位。
(二)經信部門負責部署、組織直屬企業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教育部門負責部署、組織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民政部門負責部署、組織社會福利機構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住建部門負責部署、組織建築施工工地(含建築外牆改造工程)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管道、設施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管理區域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損壞、被圈占、被埋壓等問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求改造不符合滅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設施。
(七)城市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排查整治城市園林綠地內因城市綠化景觀工程導致堵塞、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場地等問題。
(八)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查整治影響建築滅火救援的戶外廣告設施(指設定在建築之間影響消防車通行或設定在建築外牆封閉門窗影響滅火逃生的戶外廣告設施),並依法予以清理。
(九)商務部門負責部署、組織商場、批發市場、餐飲住宿場所(不含星級酒店)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文化部門負責部署、企業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公共文化場所、公共娛樂場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衛生部門負責部署、組織醫療衛生單位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二)旅遊部門負責部署、組織星級酒店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三)安監部門負責部署、組織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四)人防部門負責部署、組織本系統內人防設施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其他人防設施內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由日常維護管理部門負責。
(十五)民航福建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部署、組織轄區民航系統單位、場所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六)南昌鐵路局福州辦事處負責部署、組織鐵路系統單位、場所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七)各有關部門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兩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的意見》(閩委辦發〔2014〕7號)關於“兩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的職責分工,依法拆除或處置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建築。
(十八)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本系統單位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按照下列方法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一)根據行業、系統特點,制定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方案或計畫;
(二)適時開展督查,督促所屬行業、系統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三)定期在官方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情況,公布被檢查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
(四)每半年向本級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本部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開展情況。
教育、民政、文化、衛生等行業主管部門還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直屬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建立工作檯賬,逐一填寫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和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確定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和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應設立專職消防管理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每季度組織綜治辦、安監辦、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門負責人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部署、推進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轄區實際,劃分若干網路,確定格線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組織綜治、安監、公安、民政、工商、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力量,對格線單元內的單位(場所)進行排查整治,動員組織村(居)民開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
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做好登記並及時督促整改,對難以整改的,及時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要每季度組織安監、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和農業收穫季節要加強防火檢查。
(一)民政部門要將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社區建設和減災、救災等工作與消防工作有機結合,督促基層政權組織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部門要結合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消防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
(三)安監部門要結合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及時報告鄉(鎮)、街道。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消防法規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火災高危單位還應當履行《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閩政辦〔2013〕139號)要求的職責。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輿論引導、實施有獎舉報、鼓勵支持公民通過撥打“96119”舉報電話等方式舉報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對排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排查的部門要依法督促單位整改消除。屬於重大火災隱患和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抄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八條 對屬於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範圍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福建省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試行)》(閩政辦〔2006〕143號)規定提請主管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掛牌督辦。
第十九條 對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在職權範圍內依法責令停產、停用、停止執業,吊銷執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改造、搬遷等措施加以整改。
第二十條 對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本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本級政府的責任領導,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整改的責任部門,明確整改的措施、期限,落實整改資金。對於無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成立整治工作辦公室。
有條件的地方要將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整治工作列入為民辦實事項目。
消防安全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應於每年12月前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將消防安全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列入政務督查內容。
對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在兩年內未得到有效解決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納入掛牌督辦範圍。
第二十一條 單一產權建築物的火災隱患整改經費由所屬單位負責支出。
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火災隱患整改經費按照《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五條執行。
消防安全突出問題的整改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納入政務督查內容,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動遲緩、進展不力的部門,應跟蹤督促落實。
各級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每半年要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通報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精神文明建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等考評內容。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結合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部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進行考評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在考核結果通報後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並抄送上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聯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是指下列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
(一)建築耐火等級低、防火間距不足、消防基礎設施匱乏的木屋毗連區、棚戶區;
(二)人員成分複雜、消防安全意識薄弱、消防安全管理混亂、火災防範措施不到位的出租屋集中區域;
(三)建築規模大、產權(業主)多、消防安全管理混亂、消防設施損壞嚴重的商貿市場集中區域;
(四)擅自改變建築使用性質、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的違法建築集中區域;
(五)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俗稱“三合一”)集中區域;
(六)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隱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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