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一定規模個體工商戶界定標準

2013年11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139號印發《福建省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一定規模個體工商戶界定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一定規模個體工商戶界定標準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3〕139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1月25日
檔案通知,標準,

檔案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的通知
閩政辦〔2013〕13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和《福建省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一定規模個體工商戶界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25日

標準

福建省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一定規模個體工商戶界定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結合我省消防工作實際,下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是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單位”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經營可燃商品、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商場(商店)的個體工商戶,經營不具備娛樂功能、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場所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公眾聚集場所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營住院床位20張以上的醫院、診所的個體工商戶。
三、有固定場所、從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生產、儲存或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四、經營同一時間同一建築內員工數3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木製品、家具、塑膠、食品加工和紡織、印染、印刷、電子等勞動密集型工廠或加工作坊的個體工商戶。
五、經營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汽車維修場所的個體工商戶。
六、經營總儲存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場的個體工商戶。
七、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其他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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